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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二十章  非集陷阱罪中有罪,主观定罪罪终难逃

2021-01-23 15:54:03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江雪独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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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集陷阱图表分析

非吸陷阱图表分析(依据三个共存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非吸”罪界定结果)
民间借贷表现形式(这些形式无有法规禁止属于自由行为) 央行批准
状况
判定依据及“非吸”罪界定结果
国务院247号令 法释(2010)18号 网贷管理办法
一对一借贷 未经批准 无罪 无罪 无罪
一对多借贷 对“特定”对象放贷 未经批准 有罪 无罪 无罪
对“不特定”对象放贷 无回报 未经批准 有罪 无罪 无罪
有回报
高息
社会不宣传 未经批准 有罪 无罪 无罪
社会宣传 电子宣传 未经批准 有罪 有罪 无罪
非电子宣传 未经批准 有罪 有罪 有罪
分析结论:依据不同的法规,对于同一民间借贷行为所得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结果不同,非吸罪可以进行主观、自由、选择性有罪认定。
因为这些民间借贷行为是没有被任何法规禁止的,这些自由行为往往组合在一起就会落入到非集陷阱之中。

  因为这些民间借贷行为是没有被任何法规禁止的,这些自由行为往往组合在一起就会落入到非集陷阱之中。

  非集认定的主观性、自由性表现在:对于合法性界定中的“批准部门和所依之法”,可以自由选择,认定宽松时可以以“行政部门和政策”代替作为“有关部门和所依之法”来进行解释,从而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无罪”认定,认定缩紧时则可直接依据国务院247号令来判定有罪,也可以将已有“部门批准”说成无有权限的批准,可以将合法说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事实”;特定对象中的“不特定”存在主观标准,在宽松时可以不去进行认定,在收紧时可以将“特定”的内部人员认定为为吸引资金而引入单位内部的“不特定”人员;向社会宣传的认定可松可紧,松时对宣传可以选择无视,紧时可以认定“口口相传”甚至“没宣传但是放纵信息传播”也被强制认定是进行宣传;对于承诺给予回报,松时可以将高息利率认定标准调高,不将约定利息的合同认定为回报承诺,紧时可以将高息认定利率标准调低,也可以将合同认定为回报承诺形式。

  根据当前银监会非集联席会议机制中的处罪非法集资工作流程:当政策鼓励时,可以将政策当作法规进行无罪认定;而当政策变化时,就可以再对政策执行者进行有罪认定,这样,政策就被充当了非吸罪的诱饵,相当于政策欺诈;有时为了达到有罪认定目的,地方政府也会主观自由地来改变政策;同样,当某种民间融资行为发展过程中不被看好,就可以将政策反转来认定为非集给予取缔;这种政策反转有时是政府主动所为,是为了进行有罪认定而故意反转,是因为民间融资没有经过良好管理超出预期风险而由政府被动地采取反转政策,或者政府为了收割集资款而有意反转政策进行非集认定。

  因为有了非集陷阱,地方政府再也不用担心政策失误如何处理,依靠“非集”就可以将一切问题解决,政策制定者也可以将一切责任甩给非集。因此,非集陷阱的存在,让地方政策制定者可以大胆地、毫不负责地、为所欲为地、贪大喜功地制定政策,丝毫不考虑政策的持续性、可行性。政策执行后发展好了是功,发展不好可以定为非集。因为非集处置过程中可以动用集资款,以此来充当地方发展“经济效益”,也可以用截流挪用非集的集资款来清理地方债务,政府部门就可以放松内部债务风险控制,将非集作为债务清理的工具。因此,近十年来,各地民间融资被政府青睐,由此各地政府违反国务院247号令规定出台政策,乱设金融机构、乱开展金融业务、乱集资(金融三乱),民间融资的放纵管理,民间融资立法规范的缺失,导致民间融资失去保护,民间融资与金融机构合作进行不良债务清理,因此民间融资因为立法规范和征信缺失,被各种诈骗风险侵袭,由此出现非集乱相;而非集认定的政策决定性、主观性、自由性、可选择性,更出现非集的司法乱相。由此民间融资中的非集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极大损害,新时期的金融三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酿成金融风险。而这一切皆来自于非集联席的工作机制和处置非集工作流程,导致民间融资被放弃前置管理,被放弃立法规范和保护,被放弃纳入国家征信管理系统,被放弃利率管控,导致民间融资无法可依、无法保护、政策性发展民间融资、政策性非集认定,非集陷阱的存在和非集界定的主观性、自由性、可选择性导致非集司法混乱。

  缺乏立法规范和保护的民间融资,非集就是其宿命。非集乱相源自于民间融资立法缺失,也源自于金融机构垄断下的金融监管体制。显然这种体制弊端日益突现,影响到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影响到社会诚信道德建设和国家征信系统健全健康发展,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影响到社会安定团结,引发金融系统风险和经济危机,政策性诱导的非集严重影响到党和国家的社会信任,影响到政策可信度与执行力。对于这种现状的改变,就要彻底改变政策与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改变法规之间存在的重合矛盾与非集罪行界定存在的主观性、可选择性、自由性认定标准问题,需要彻底废除银监会非集联席会议机制,彻底改变民间融资事后监管中的非集政策认定与监测打击模式,需要对民间融资进行立法规范和保护,需要将民间融资体系纳入国家征信系统,需要对民间融资利率进行控制,需要与所有国家金融机构一样实施平等有效严格的管理,需要依法管理民间融资改变当前依靠政策管理民间融资的局面。对于过往历史中出现的非集认定,要依据发展政策进行再审视进行拨乱反正,以此来挽回社会公众损失和非集对社会和国家带来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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