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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问题研究系列:第十一章  司法解释伪设陷阱,民间融资实为猎物

2021-01-23 15:50:40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江雪独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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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现在还在继续注册这种民融空壳公司。这些公司是下一批非集收割的韭菜,设立这些民融公司本身就违反了247号令,发改委、地方金融办和工商部门批准设立这些民融公司的行为违反国务院247号令。十年之前的网贷公司就是这样设立起来的,而今6000多家网贷平台仅存3家还在苟延残喘。这些公司是起初是地方主管门出台政策指示意见进行设立的,经过多部门进行管理(地方金融办、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因为国务院247号虽在2011年经过了修正,但始终没有被废止,该法令与政策相抵触,因此各地行政管理部门设立这些民间融资公司本身就违反了该法令强制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而一旦之些部门被监测认定为非法集资这后,这些部门没有一个出来承担相应违法责任,相互推诿扯皮,而民间融资参与人权益受损后维权上访,信访部门则截访,对这些监管部门进行诉讼,法院以各种理由驳回不予立案。这就是这些民间融资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这些空壳公司是地方金融局、市监局与发改委以某种名义共同推动设立的。地方金融局、市监局与各地政府在推动各地设立这些民融公司的同时,也在做着非集的监测,对于非集的监测与认定研究都是采取的秘密行动,真象是对待猎物一样来对待这些民融公司。

  国务院247号令出台就是为了保护社会群众利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维护社会安定,防止地方行政部门出台政策乱开设民间金融机构,防止民间乱集资、乱办金融业务(金融三乱)。2003年成立银监会之后,为了响应《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与国发(2005)3号文《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放开了对民间融资的限制,显然此时的国家政策与国家247号令之间存在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国务院247号令强制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如果不废止247号令,将形成一方面社会受政策鼓励各地开设民间金融公司从事金融业务,一方面被司法监管部门用该法令来限制打击非吸的情况。这个打击的力度与国家政策之间此涨彼消,当国家政策大力鼓励时,政策参与人被打击的机会和力度就小,而政策放松鼓励过后,这些打击机会和力度就会加大,一旦政策反转,这些参与政策者必将受到非集的严厉打击。

  直到2007年,国务院247号令也没有被银监会向国务院提出废止建议,各地在政策鼓励之下只是相对放松了对民间融资的打击力度。07年成立非集联席会议之后,一方面政策鼓励,一方面非集打击,民间融资在这种矛盾冲突中艰难发展。对于民间融资的发展,银监会却一直采用一种“欲语还羞”的态度,既不表达鼓励,也不表明限制,正是这种骑墙的态度,使得各地经过03年之间非集严打的民间融资在政策的春风中又蠢蠢欲动。2007年非集联席成立之后就放开了民间融资的设立限制,同时,银监会将处置非集的权力下放给了各地省政府。各地省政府又将调查取证工作交给了工商局与地方金融局,政府只是做最后的性质认定结论。公检法显然在非集认定与取证中只是做一些配合工作。这种处置非集的模式在《处置非集工作流程》中可以充分体现出来。

  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推出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10年5月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提出民间融资开放政策,这无疑又加剧了247号令与政策之间的冲突矛盾。然而247号令还是没有被废止,而是通过了一个司法解释【法释(2010)18号】将247号令与政策之间的冲突给予了掩盖。这个法释没有否定247号令,而是在247号令基础上为非吸增加了另三个内涵条件,使得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民间集资不再成为构成非吸的充分条件而只是成为了一个必要条件,虽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但只要不向社会公众宣传就构不成非吸,不向特定对象集资(单位内部或熟人间集资)也构不成非吸,不承诺本息回报也构不成非吸。然而这些新增加的构成非吸的必要条件,却没有被任何管理法规予以禁止,这样也就无法避免这些民间融资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形成非集。正是这种民融公司的开放与大量设立,使得这些民融公司不可避免地会落入非集陷阱而遭受到打击。正是这个看似与政策不冲突的法释使得国务院247号令得以保留下来。

  2011年1月4日法释(2010)18号非集陷阱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三天之后的2011年1月8日,国务院247号令被修改(该法令虽与政策相抵触,并没有被废止),去掉第十三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有关资金”。正是这个修改,就可以使得各个地政府在处置非法集资债务债权清理清退中,使得参与处置非集的部门可以擅自动用有关资金。这种资金的动用可想而知,可为地方带来利益,正是这种利益驱动,使得地方政府债务、地方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及地方企业债务有了清理的渠道。处置非法集资参与人债权时,资金因为经侦过程保密,就掩盖了资金的流向。《处置非集工作流程》中规定集资参与人一切损失自负,而247号令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就可以使用这些集资参与人的本金作为非法集资款来清理地方债务风险。

  法释(2010)18号出台后,表面上看解除了国务院247号令对民间融资的直接限制,加上政策鼓励,民间融资公司取得了快速发展,但这些民融公司就面临着落入非集法律陷阱的危险。这些民融公司一旦对社会宣传并集资,规模做大以后风险也就大,一旦出现纠纷或群众上访,就面临被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认定为非集的风险。规模小时监测者不会以干扰金融秩序为由进行认定,一旦规模做大,市监局与金融办等部门暗中监测,认为形成了金融秩序干扰,存在风险会可能影响社会安定,就开始交给当地政府进行认定,而当地政府会根据“政策”来决定是不是非集,是不是可以进行非集打。当地政府经过非集部际联席会议协商认定,统一意见后就开始秘密制定非集打击计划,被非集认定者就成了一个打击的对象,而这个民间融资公司就成为了非集联席监测捕获到的猎物,最后被认定为非集而遭受致命打击。

  因为国务院247号令的修改,集资款就可以被相关部门动用,而这些非集案件整个流程保密,资金流向成迷。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自担,集资人不能将参与非集的风险转嫁给他人。在非集案件处理中,存在着明明是大量真实的借款合同,却可以因为存在民间融资公司少量自融被司法解释为有虚假的借款合同自设资金池构成非法集资,将真实合法的借款合同给予无效处理,借此来让借款者不用还款逃废债,反过来对出借人说钱被诈骗者挥霍了,以虚假合同之说来掩盖资金真实去向协助借款人逃废债,来欺骗出借人。因为非集案件与诈骗行为混合在一起,而司法者就可以借助集资者虚假项目、虚假合同、设资金池、借新还旧、搞庞氏骗局、进行挥霍或向国外转移等来掩盖地方政府部门资金截流,也可以借此来让借款企业逃废债,由此来完成地方债务风险、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与地方企业债务风险的清除,而地方银行机构也可以通过地方企业在民间融资借款后归还过往不良欠款,从而完成内部风险清除。司法过程中在向借款企业追缴欠款过程中,司法权力寻租可以获利,各部门对非集的处置结果又可以获取罚没收入,地方政府的债务也可以通过非集债权债务处置过程截流得以清减。种种利益驱使,使得非集成为地方收割的一种工具。非集产生的基础是民间融资公司,在利益驱动之下,才会促使各地政府大量设置这些民间融资公司,设置之后又不去立法规范保护这些民间融资公司,在随后过程中只对这些民间融资公司进行非集监测,如此以来,非集就形成了一种对民间资本的收割大宴。由此可见,国务院247号令的出台意义重大。在新时期新政策新环境中,不废止247号令不对民间融资进行前置管理,不进行立法规范和保护,不但不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反而会大大伤害了非公有制,阻碍了经济发展,导致经济危机与金融风险产生,非集收割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影响到社会安定。

  融资与集资两个概念存在外延交合,内涵重叠。金融活动不可避免有资金聚散,就如江河支流的汇集与分流。没有资金只汇不分的金融,也没有资金只散不集的融资,将民间融资中的集资行为当作非法有罪来对待即是限制民间金融维护现在金融垄断,即是故意伤害民众。这所把民间融资中集资当非集作有罪认定的"风险″事后处置正是民间融资中的最大风险。民融公司经营规模越大越危险。他们为了吸引资金,肯定要口头或媒介宣传,这就落入了非集陷阱。设立这些民融公司本身就是违反国务院247号令,而非集产生的前提是行政违法,非集打击只说明集资人违法,而法院却不说明违反了247号令,只说明违反了司法解释,这样就掩盖了行政违法。银监会非集联席会议就是通过司法解释法释(2010)18号来设置非集陷阱,将民融公司置于陷阱之中发展,而后进行认定打击,该司法解释也将行政违法给予掩盖。银监会鼓励地方政府设置民融公司,政府处置非集过程中清理债务,借款企业通过逃废债来清理自身债务。而地方政府债务也通过逃废债也得以清理。政府与企业欠金融机构的债务用截流的集资款得以清除。如此非集清理金融风险,实为金融风险转化为对社会公众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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