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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吴亦凡比起来,赖小民就太“冤”了

2021-07-20 10:36:45  来源: 子夜呐喊   作者:子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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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了几天的热搜,吴亦凡终于因为“睡粉”被送上了新浪热搜。

  这事真相究竟为何?这是留给法官裁定的,如果仅仅是“睡粉”不过是私生活不检点,如果涉及“未成年人”,那就是犯法了。真相跟都美竹的爆料应该大差不差了。毕竟,谁会给自己见过仅一面的陌生女性转账50万“封口”?毕竟,吴亦凡是有“前科”的……

  正如《红楼梦》所言:“这贾府除了门口石狮子是干净的,可说是无一物清静。”资本化的娱乐圈,没有最肮脏,只有更肮脏;吴亦凡的事迹放到整个娱乐圈,也就见怪不怪了。

  不过,奇葩的不仅仅是吴亦凡粉丝“被睡是祖坟冒青烟”的自我作贱,还有一众“女性主义”代表人物在上一次吴亦凡被受害者指控时出来力挺吴亦凡的行为:

  一个是著名女作家六六,一个是时尚大咖苏芒,一个是《奇葩说》“才女”马薇薇,她们打着为女性代言的旗号收割韭菜,反手就要充当“老鸨”,把年轻貌美的吴亦凡女粉丝往吴亦凡床上送。

  当然,还少不了一众公知大V对吴亦凡的力挺,新浪热搜榜对吴亦凡的重重保护:

  此情此景,让我们不得不感慨,资本的力量真是大啊,让这么多知名大V甘愿为之卖“脸”。

  都美竹爆料吴亦凡十年净赚二三十亿,这里可能涉嫌“偷税漏税”问题。而根据公开的收入排行榜,连重新定义了货币单位的郑爽都排在了吴亦凡的后面:

  如果按照“六亿人月入不足千元”计算,“六亿人五万年不得一爽”,那么,在吴亦凡面前,就是“六亿人六万年不得一凡”了!如此算来,吴亦凡“日赚”何止“208万”?!

  相比而言,那个贪污了17.88亿的赖小民按照其职业生涯,“日贪”不过50万;赖小民还要偷偷包养情妇,人家吴亦凡公开“睡粉”,还让粉丝觉得是“祖坟冒青烟”。便是如此,官媒还要颤巍巍地出来给赖小民辟谣遮羞:“100个情妇是谣言”。

  吴亦凡与赖小民,同样是暴富阶层,同样糟蹋女性,在舆论和法律面前,差距咋就那么大呢?就因为吴亦凡“长得帅”?而脸又值几个钱,君不见那群知名大V为了钱早就不要脸了。

  思来想去,吴亦凡与赖小民只有一个最主要的差别:前者是资本家,而后者是为资本家服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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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是资本家”,这在资本年代并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事。

  吴亦凡的屡屡被爆丑闻却屡屡“不倒”,首先跟爱优腾为代表的靠流量薅羊毛的资本巨头的保驾护航是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是高度的利益相关,这个不难理解吧。

  而吴亦凡本身就是个大资本家。

  “天眼查”火速扒了下吴亦凡的公司,吴亦凡目前的众多公司都是由吴林持股的。

  公开资料显示,吴林为吴亦凡的表哥:

  今年4月,在郑爽逃税被调查后,300多家艺人经纪公司齐齐注销,而吴林名下不少公司也都在同期清算、注销。

  在逃税这方面,吴亦凡的屁股“含屎量”恐怕是不差于郑爽的……

  笔者的朋友“白头豕”之前也从生产资料占有制的角度论证了“明星是资产阶级”这一命题:“偶像明星”是生产资料,偶像明星的扮演者是剥削的资产阶级。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是被生产关系异化的。当代的偶像明星,除了他们演戏扮演角色,唱歌,跳舞的劳动成果之外,还在打造着一个称之为“明星”的物化对象。所有的“明星”都是被塑造出来的“角色”,“王宝强”是王宝强打造的角色,“林志玲”是林志玲打造的角色。当代的演艺工作者, 不仅出卖演艺活动, 还出卖自己占有的“明星”角色。

  这个“明星”角色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是什么存在呢?

  首先它是“生产资料”。“明星”是像汽车车身、电梯墙、厕所蹲坑面朝方向一样,能够吸引人目光的对象。这样的对象都有较高的“广告”效应,能够大大提升甄别消费者,有效传输信息,引起人消费欲望的生产效率。这是信息时代特有的“生产资料”,和“加多宝”、“王老吉”、“哇哈哈”这些商标相比也没有太大区别。

  另外“明星”的一切活动,都是生产其它娱乐消费品的物料。可以用来生产八卦杂志,生产娱乐新闻,生产综艺节目,生产访谈,是一个庞大的生产线上的原料之一。

  吃瓜群众以为自己消费的是“明星”,其实不然,我们消费的是狗仔队、杂志编辑、综艺节目的舞美灯光策划导演编导等一系列劳动者的劳动,是电视机、电脑、高压电、通信网络等一切生产工具共同运转的结果。

  没有这一切劳动的存在,“明星”就会从一个被生产出来的商品,蜕化成拥有它的那个扮演者本人。对失去附加劳动,再作为生产资料存在的“明星”,有个专有的形容词,叫做“过气”。

  然后,“明星”这个生产资料,又是被生产出来的商品。生产一个“明星”需要一年,“明星”的扮演者要付出一年时间的劳动。但这远远不够。“明星”还需要设计、要包装、要加工、要推广、要造势、要曝光……一年速成的“明星”,通常需要上百、上千个工作年去打造。

  因此它又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品。

  对一部电影而言,“角色”可以完全脱离演员存在。演员和剧组不和,角色照样在电影中如鱼得水。

  但对一个“明星”而言,它的扮演者尽管遭受了无数异化,但仍天然地大部分占有“明星”的控制权。他们天然占有“明星”的控制权,就天然占有了“明星”产业的生产资料。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他们依靠对这份生产资料的占有,去申明对后续劳动结果的占有。

  在生产“明星”的过程中,扮演者主要是出卖劳动力。一个想成为偶像一步登天(不是拯救世界)的普通演艺者而言,演艺公司是毫无疑问的剥削者。

  一旦“明星”的产品已经打造出来,那“明星”的扮演者就靠着自己天然的所有权,和资本家谈判(经纪人的工作),确定自己可以占有的“股份”。从此以后,通过“明星”这个生产资料打造出来的一切消费品,都要划出很大一块上交给拥有“明星”的资本方和扮演者。

  某一个明星的身价奇高,有各种偶然性因素发挥作用。但对整个偶像明星队伍而言,他们的身价体现的是,通过“明星”这个生产资料打造的消费品中,凝结了多少现代工业的劳动产品。因为吃瓜群众消费明星时,付钱不是给“明星”,而是给十块一本的杂志,几百块一年的电视机,看了单次展现量要花多少钱的广告。

  “明星”的扮演者,在扮演明星的过程中收获了劳动得到的报酬,收获了自己独特技能所换取的高额报酬。

  但最终让“明星”扮演者富甲一方的原因,是他们部分掌握了生产资料,从而无偿占有无数“明星”产业链上其他劳动者的成果。

  占有生产资料,无偿占有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因此明星的扮演者是剥削他人的资产阶级,吴亦凡是不折不扣的“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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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资本家服务的赖小民已经被杀头了,比赖小民更邪恶的“资本家”吴亦凡却有大资本为其洗白,这是不公平的。

  当然,笔者并非真要为赖小民“喊冤”,相反,本号的老读者都知道,笔者在赖小民判死刑之前,一直是主张对赖小民处以极刑的。单独拎出赖小民跟吴亦凡对比,只是想说明,“精神资本家”现象在粉丝经济领域表现得更加明显、更加极致。

  “自愿”为吴亦凡洗白的不仅仅是资本集团,还有那些吴亦凡的粉丝,她(他)们大多数都是无产阶级的子女。须知,以“偶像明星”这个特殊形态存在“资本家”吴亦凡,睡粉是资本支配下对无产阶级的性剥削,他所代表的资产阶级乃是无产阶级的死敌,无产阶级的女儿怎能“认贼作国民老公”、“以被睡为荣”?

  而曲婉婷母亲贱卖国资,侵占3.5亿安置费供曲婉婷成名,致使下岗工人饥寒交迫;陷劈腿丑闻的华晨宇大伯被曝贪污国有资产1.9亿,曾砸钱帮华晨宇出道,致使多人患上严重肺病……他们是无产阶级更直接的阶级仇敌。

  如果都美竹的爆料为真,吴亦凡涉嫌“迷奸+轮奸”,还涉及强奸未成年,借着选秀的名义“选妃”,粉头拉皮条……即便按照保护私产的法律,这也是妥妥的有组织犯罪,送他“十年牢饭”只是正义得以声张的最低限——

  正义的彻底声张,乃是埋葬祸害无数无产阶级儿女的“粉丝经济”,以至埋葬整个嗜血的资本体系,让为资本家服务的赖小民们和资本家们都去“见鬼”。

  而这一切离不开无产阶级儿女的觉醒,觉醒就自让吴亦凡、郑爽们彻底“脱粉”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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