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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改革的内在逻辑

2021-06-24 09:37:34  来源: 八角楼上   作者:小庄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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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早就想写一篇关于乡镇企业改革的文章,因为历史是连续的,如果不前后对照着看,很多《毛选》里的内容其实是很难深刻理解的,尤其是关于经济建设的很多观点。

  可是很长时间里,我并没有找到关于乡镇企业变迁的一种内在逻辑,不知道该用什么主线把这段历史串起来,直到我看到了《毛泽东文集》里的这样一段话:

  “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毛泽东文集第八卷,129页》

  这段话,是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时候,谈到的他对于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所应该拥有的最根本权利的看法和观点。

  恰恰是这一观点,刚好能够合理地诠释乡镇企业改革中存在着的一种内在逻辑,因为在乡镇企业每一次重要节点上的制度变革的同时,伴随着的恰好就是上述所说的劳动者这种最为根本的管理权利的丧失。

  因此,我们就有了这样一条主线,可以把乡镇企业变迁史的重要节点串联起来了。

  一、

  乡镇企业的原型——社队企业

  80年代在改革浪潮中异军突起的一批乡镇企业,并不是从零开始突然之间就冒出来的,它的最早源头可以追溯到1958年的第一次农村工业化浪潮。

  在当时提出的“农村也要办工业”、“使农民就地转化成工人”的口号和背景下,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村工业化浪潮,在这次农村工业化浪潮下,直接催生出了中国农村历史上第一批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社队工业企业,这就是后来乡镇企业最早的前身。

  据当时统计,1958年底,全国大大小小的农村社办企业达到了2600万个。

  可是受当时生产力条件的限制,其实整个社会还无力承担起如此巨大规模的农村工业所需要的各种投入,比如劳动力、资金、原材料、技术等等,其中尤其是劳动力资源是极度紧缺的,因为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农业机械化、化肥、农业科学等等都还未发展和普及,因此大量农村劳动力必须投放到农业生产上,否则一旦工业大量占用了农村劳动力,就容易造成国民经济比例的失调。

  我们后来常说的“三年困难时期”,其中一个困难的原因就有农村工业化布局不合理的因素在里面。

  这也是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遭遇的一次大挫折了。

  所以,在第一次农村工业化浪潮之后,很多当时的社队企业都被叫停,有的甚至取消了。

  随后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社队企业的发展一直时起时落,进展缓慢,但是却为后来乡镇企业的崛起提供了宝贵而丰富的经验,对于很多从来为涉足过工业领域的农村社队来说,发展工业已经不是一件完全陌生的事情了。

  当时间来到70年代初期,我国生产力的条件已经大为改善,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能够用于支援轻工业发展的基础重工业体系,已经基本上建成了,像随后发展农业机械化工业所需要的钢材、石油等原材料,我们的重工业体系已经可以完全满足需求了。

  有了这样优越的条件,再加上1969年基于世界范围的战争可能随时爆发的局势,于是加快农村工业化建设的要求再次提了上来。

  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970年又催生出了农村工业化的第二次浪潮,因为汲取了第一次的经验,所以这一次毛主席则把农村工业化的重点放在了农业机械化方面,一方面是集中优势资源搞重点突破,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快的解决粮食生产问题,这与随后引进“四三方案”的思路是一致的。

  这一时期,国家大力提倡发展小煤矿、小水泥厂、小农机厂等五小工业,由此催生出了第二批社队企业。

  这一次发展起来的社队企业效果,就比第一次要好很多了,不仅布局合理,而且起步很健康,直到今天都广为熟知的万向集团、横店集团,都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诞生出来的社队企业,只不过今天它们已经被撕掉了集体企业的标签。

  所以,到这里其实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来,社队企业的发展,本质上是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条件到达那个程度了,才有了支撑社队企业发展必要的生产要素,比如劳动力、资金、原材料等等。

  后面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同样验证了这个规律。

  你不可能想象,没有农业发展带来的劳动力剩余,没有基础的重工业带来的原材料,没有大家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资金,突然在80年代的某一天,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了?

  二、

  乡镇企业的原始积累——集体资产

  伴随着70年代初期的第二次农村工业化浪潮,农业机械化得到了很快的发展。

  而随后在毛主席和周总理的引导下,引进的“四三方案”又大规模的普及了化肥、化纤的投产,这就为后来解放农村劳动力打下了最为坚实的基础。

  大家如果留心的话,会发现很多人的老家往往都有一个农机厂和一个化肥厂,因为这是当时很多公社的标配,只不过随着它们的破落,年青一代已经不再关注到了。

  到了80年代初期,上述所说的农业机械化、化肥的普及,以及还包括集体兴修水利的不断完善,农业科学取得的突破性进展等等的效果开始慢慢体现出来,这就为保证乡镇企业的崛起提供了最为基础的生产要素,其中关键的就是劳动力的剩余。

  而同一时期发生的另外一件耳熟能详的事情,就是农村大规模推广起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的出现在当时确实也为粮食的增产带来过一定的正面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其后所造成的种种连锁反应,影响却是极其深远的了,可以说正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从根本上决定了后来乡镇企业发展的一个完全不同的命运。

  至于它是如何贯穿到乡镇改革,并决定了乡镇企业命运的,我们接下来细细阐述。

  首先我们已经清楚的是,乡镇企业的崛起,离不开最为基础的生产要素的条件,即:劳动力、原材料、资金、技术、甚至包括工业用地等等。

  而随着前三十年的工业化、农业化方面的种种积累,到了80年代初期,农村开始出现了劳动力的剩余。

  也就是说,以前生产那么多粮食所需要的劳动力,随着农业机械化、化肥、水利、科学的发展,现在已经用不到那么多的人了。

  大量农村闲置劳动力如果得不到解决,那就会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问题。

  而这时,因为前期的基础重工业体系已经建成,原料、技术都有了一定程度的积累,有了人,有了物资,还有广大农村人口的需求,那么乡镇企业的崛起自然就成为了一种历史必然。

  当然,抛开劳动力、原料等等之外,还有一项十分重要的生产要素,就是原始资金。

  我们先来看看最原始的资金是哪来的?

  以最为著名的乡镇企业崛起的苏南地区为例,70年代后期,苏南地区各公社平均约有100万元左右的资金可以动用,这些资金都成为了乡镇企业创办初期的启动资金。

  以常熟市为例,1977年仅生产队一级就有余资3307万元,每个公社所属生产队超过100万元,该市正是用这笔资金在1977-1978年之间创办了1000多个乡镇企业。

  这些企业在当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里,来自生产队的积累和农民的投入达7053万元,占所用资金的52%。

  而这些原始资金,全部都是来源于此前人民公社全体农民的集体积累。

  大家可能觉得,好像52%也不是很高,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只是用到的现金积累。

  除开这一部分,此前遗留下来的实物积累,比如机器、设备等等,事实上都是属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社队企业的。

  这还不算,发展乡镇企业必须要用到大量的土地,可是这些土地原则上来讲,它也不是某个企业家的个人私产,而是属于集体所有,只不过由政府统一来支配使用而已。

  除开以上种种,在启动资金的来源里,还有一项重要来源,那就是银行贷款,但是那个时候银行的性质和今天我们理解的银行还有很大的不同。

  那时银行的主要功能,是把农民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由集体统筹规划,最终本质是要用这些资金为人民服务的,所以它本质上是人民银行的性质。

  而银行资金的来源,也主要是当地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存款。

  除开以上种种,还有些地区用到了部分公积金、政府周转金等等,这些启动资金的本质,没有一个脱离了当时地区群众的公共积累。

  也就是说,在农村乡镇上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其原始的资金积累,几乎全部都是当地农民在人民公社时期的积累。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都是农民投入的原始积累,那么后来农民又是怎样逐步失去这些企业的所有权的呢?

  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慢慢地来捋清楚,一开始所创办的这些乡镇企业中,凡是以此前集体积累的资源开办起来的企业,是不存在所谓的所有权问题的,因为他们统统都是集体企业。

  这些企业由政府完全控制,以保证全体农民享有其发展所带来的红利,其产出除了缴税之外,则或用于公共项目的建设,或用于改进技术、投资再生产,或用于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等等。

  按理说,这是天大的好事呀,我们不是常常说集中力量办大事吗?既然农民有了那么多的积累,而国家工业化又带来了技术和资源上的条件,而此时农村劳动力也有了大量剩余,那么由政府出面,把这些资源整合利用起来,开办集体工业,发展起来以后又回馈农民,大家的日子不就越来越好了吗?

  集体企业自然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其投资和资源等等是集体的,另一方面就是其产出和成果要为集体所共享。

  这是一种很理想也很合理的模式,看样子,照着这个模式发展下去,消除城乡差别,保证农民利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走向共产主义并不是那么的遥不可及啊。

  事实上,在乡镇企业的第一个高速发展阶段,确实是按照这种理想模式在运行的,可是其发展的局限和隐患,却早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候,就已经被注定了。

  三、

  乡镇企业的改革——承包责任制

  为什么说乡镇企业后来的命运,始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里面有这样一个根本原理在起作用,即:

  作为乡镇企业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农民必须以集体的名义来行使其所有权,单个成员是不起作用的。

  这一条原理放到农民所享有的任何一种权利中,其实都是适用的。

  比如,从决策的角度看,每个农民都有对集体财产的决策权,但又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

  这是因为集体的财产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具体到个人,更重要的是,没有组织起来的农民,是不可能在生产中取得什么谈判地位的。

  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短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粮食增产,但是却从根子上瓦解了集体经济的组织,农民事实上重新回到了分散的、个体的经济模式之中。

  虽然从名义上来说,他们还是集体财产的所有者,似乎并不是完全分散的,但是随着事物的不断发展,他们的这种集体身份和由这种身份带来的集体财产所有权,必然逐步的失去。

  而后来的乡镇企业改革,就完美的印证了这一点。

  这个具体的过程是怎样的呢?

  原来,在一开始的集体乡镇企业中,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原先把农民组织起来的公社、生产队等组织自然也随之瓦解。

  那么,原先的公共积累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实际上就落到了当地政府的手里,通过政府来利用此前的公共积累,整合相应的资源,从而发展乡镇企业。

  而农村地方政府的组织系统,在当时来看,常常本身就是农村地区的精英集团,它集中了当地的很多人才,与一般居民相比,他们往往受过更多的教育,掌握更多的信息,具有较多的见识和较广的内外联系。

  因此,一开始的企业创办者和企业管理人员,往往都来自于农村的地方官员系统里,包括村官一类。

  当然,随着企业不断的发展,自然也从社会上吸纳了各方面的人才。

  总之,这些人就是我们后来常常说的乡镇企业家的最初来源。

  但是一开始,他们可不是叫企业家的,企业家往往有另外一层含义,即企业的所有者。

  所以,那时候他们其实只能作为乡镇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身份出现,是政府选出来的负责经营集体企业的管理人员,他们是不具备企业所有权的,集体的企业属于集体。

  但是这些经营者虽然不具有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但是却几乎垄断了集体企业的管理权。

  因为作为政府,不可能在企业生产中,事事参与进去,事事干预企业的决策,尤其是乡镇企业,往往本身就具有分散、市场化等特性,国家就很难事必躬亲的去管理这类企业。

  所以,在最初的管理权上,政府除了把握好重大的投资权,以及人事任命权之外,其余的关于生产经营的权利,实际上都放给了企业的经营者。

  这在事实上,就是农民第一次丧失了其对于集体企业的管理权。

  所以,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为起点,伴随着人民公社、生产队等集体组织的瓦解,事实上带来的就是农民第一次失去其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

  而正如文章最开头毛主席所说的那样,人民群众参加企业管理、文化事业等管理的权利,恰恰是人民最根本的权利,没有了这种权利,什么工作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等都没法保障。

  而对于乡镇集体企业来说,随着农民第一次对企业管理权的丧失,后面一系列权利的丧失就成为了不可避免的必然事件了。

  这个过程是这样的:

  伴随着乡镇企业的成长,这些企业的经营者逐渐积累了日益雄厚的经营才能,并逐步建立起日益广泛的关系网络,这导致了一家企业的经营者往往有着决定企业发展甚至生死的权利。

  一旦这种权利向企业的高级管理层(统称经营者)转移,有的甚至直接向最高领导者本人转移,那么接下来的事情就很难办了。

  首先,这种管理权向经营者的转移,会很快加重经营者与政府的谈判能力和博弈能力,使得最为重要的人事权和投资权也逐步向经营者转移,因为他有足够的谈判筹码。

  比如,横店集团在1984年任命徐文荣为集体企业总经理以后,这家公司的人事任命权就再也没有由政府干预过。

  而徐文荣也干脆利落的“赶走”过五任不愿意放弃干预企业自主权的分管领导,最后终于得到了一位“开明领导”的同意和支持,实现了彻底的政企分离。

  而如果不能如愿实现这种政企分离,那么就会滋生出以下几种难以杜绝的现象:

  1,基本自我交易。

  即经营者设立自己的私人公司或关联公司,将自己在集体企业中掌握的资源、信息、业务转移到自己或自己亲人的关联公司里去,也就是当时俗称的“开小厂”。

  或者有更直接的,就是将乡镇企业的控制权,逐步地家庭化,那些声名赫赫的创始人,在获得了企业的人事权以后,就把自己的儿子、亲人选为重要管理层,甚至是“接班人”,比如著名的乡镇企业家鲁冠球就是这样做的。

  2,过度的在职消费。

  如果实现不了这种权利的自我交易,自我转移,那么作为经营者,因为“花钱合法,拿钱犯法”,那就很容易刺激出各种高昂的消费,大量的“吃喝风”问题由此而来,有的甚至达到了奢靡的程度。

  3,59岁现象

  作为集体企业的经营者,他们是没有企业的所有权的,因此他们所能享受到的一切物质、精神需要,往往随着退休以后便化为乌有。

  这就导致了这些经营者中,一旦到了快要退休的年纪,就容易诱发出侵吞集体资产的行为。

  曾经轰动一时的褚时健现象,就属于这一类,而更多实际上性质比褚时健恶劣,而又没有被发现的则难以计数了。

  上述这些现象的诞生,如果不进行改革,那么乡镇企业的发展就可能就此夭折。

  而改革中,光靠监管机制和强制措施,又很难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因此就必须从企业运行的机制中去寻找改革方案。

  可是啊,一旦生产经营的管理权,全都集中到了一家企业的少数经营者,甚至是某个最高领导者的手里以后,其实不管你怎么改都会发现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随着上述现象的逐渐发展恶化,于是对于乡镇企业改革的任务就变得迫在眉睫了,在这种背景下,就催生出了承包责任制。

  乡镇企业的承包责任制,经验自然是来源于农村土地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很显然,引入乡镇企业的承包责任制,是政府意识到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已经向经营者转移之后,为了杜绝上述我们所说的种种弊端,从而可能引发的乡镇企业夭折的状况下,无奈选择的一种改革措施。

  其目的在于,使经营者的收入能够与企业的利润挂钩,从而刺激他们继续发展乡镇企业。

  一开始的刺激之后,乡镇企业确实又迎来了新一轮的高速发展,可是这种发展依旧是很短暂的,要不了多久,其弊端就很快显现了出来。

  其一,承包者负盈不负亏。

  因为这些集体企业的经营者,原本都是集体经济中的一员,是不可能有单独的财力可以用来承担风险的。

  所以,当时是没有什么自负盈亏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的,因此,当企业盈利的时候,承包人自然就可以愉快的履行承包合同中的义务,将合同规定的盈利部分缴纳给政府,自己也可以从中赚得盆满锅满,但是一旦企业陷入亏损,他们就必然以种种客观理由来推卸责任,而实际上,他们也确实负不起那样的责任。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种局面,即盈利往往都是少数人的,而风险则最终都需要社会买单,而社会买单的本质,在农村来说,那就是农民买单。

  所以当时民间流传着一个十六字决,用来总结这种承包制的弊端:

  “厂长负盈,企业负亏,银行负债,农民负责”。

  其二,投资经营的短视化

  因为承包制下,经营者虽然捆绑了企业的利润,但是他们并没有拿到企业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际上还是属于集体产业。

  如此一来,因为他们对企业的管理权和承包权都不是永久的,那就必然导致他们投资经营行为的短视化,作为“理性”的经营者,他们必然掠夺性的使用乡镇企业的一切资源,虚盈实亏,不提或少提折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活动必然尽可能的限制在其承包期范围内,反正原则就是自己的钱自己赚,绝不为下一任承包者做嫁衣裳。

  这样一来,谈什么技术创新,谈什么长远投资,谈什么生态环保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曾经做过一个调查,乡镇企业的利润结构、创新能力、资源合理利用等等,都和承包期限的长短有关,承包期越长,则企业的经营者越注重员工福利,企业创新,资源合理利用,反之,承包期限越短,则必然诱发企业的短视行为。

  而且,不管你承包期多长,作为“包工头”身份出现的经营者,实际上都不可能真正注重企业的创新、生态的环保。

  其三,诱发经营者的投机行为。

  因为承包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仍然是集体企业,因此除了取得自己一定比例的利润之外,其余的利润必须上缴给政府,由政府反哺到农民的身上。

  可是在实践中,因为上缴的利润,往往是按照去年的企业经营利润制定的比例,也就是说,假设去年盈利100万,承包者需要上缴80万,那么今年如果盈利200万,那么需要上缴的比例自然就提升到了160万。

  这样一来,就容易诱发经营者的投机行为,曾任常州市蒋家村的党委书记蒋兴荣在接受《财经》杂志专访时就说:“80年代中期,蒋家村有四家村办企业,最大的化工厂净资产47万元,最小的塑料厂10万元。和当时苏南乡镇企业模式一样,这4个厂实行承包制。而其中最大的弊端就是企业下一年的产值和利润指标,是根据上一年定的,厂长们都不想搞大,还做假账,我想管,但会计水平差,管不住。”

  以上都是很明显,人人都可以看得到的弊端,而且是群体性的制度弊端,除了这些以外,事实上还会有很多看不见的弊端,比如有的承包人为了低价拿到承包权,低比例上缴利润,又必然容易滋生出贿赂、腐化等手段来围猎干部。

  因此,我们从上述改革中就可以看出来,承包制的引入,除了其自带的种种弊端之外,实际上同时还是农民进一步失去其对乡镇企业的管理权的过程。

  如果说以前他们还保留着名义上的企业所有权,以及相对应的管理权的话,那么随着乡镇企业承包制的改革,实际上这种管理权则完完全全的转移到了经营者的手里,农民连名义上的管理权都丧失了,对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决策、利润用途、资源分配等等权利的支配,农民不管从实际上还是名义上,都已经被完完全全地排除在外。

  尽管在1990年的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还写道:“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但实际上,这种权利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始,其实就已经逐步丧失了。

  同时,因为乡镇企业获得的利润,一半以上主要用于投资再生产,余下的部分则主要是用于兴办公共基础设施,不可能直接把利润分配到每一个人的头上,因此长此以往,不仅是管理权,就连农民对于这种企业所有权的意识也慢慢模糊,而他们用于维护自己权利的集体组织又已经瓦解,所以他们在这场改革中,实际上就已经完全丧失了谈判、博弈的权利。

  这样的后果就是,到了后来乡镇企业转制以后,当他们彻底丧失原先的集体企业所有权的时候,反应也很冷淡,往往认为这和自己关系不大。

  四、

  乡镇企业的改革——股份合作制

  随着上述所说的承包责任制的问题暴露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甚至已经到了不改就死的地步,那么新的乡镇企业改革措施就必然要推上前台了。

  于是就有了直到今天我们依然十分熟知的股份合作制改革。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集体股、企业股、或者职工大量持股为特征的股份合作制,被认为是能避免两极分化,有利于吸引职工对改革广泛支持的重要措施。

  很显然,股份制的改革确实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乡镇企业承包制的种种弊端,集体企业存量资产实行折股量化以后,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终于不再是模糊不清的了,这对于激励经营者作长期规划,避免投机行为等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可是大家只要稍微想一下,就会发现一个从来就没有改变过的事实,那就是从普通人、职工、农民的角度去看,从他们丧失企业管理权的时候,实际上所有的权利也就随之失去了。

  在股份制改革中,因为对于企业管理权的丧失,因此职工也好、普通农民也好,他们对于企业发展的信息了解上处于绝对的劣势,所以他们对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的潜力,根本就很难把握。

  而要求他们把用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资金用来购买公司股票,这对于他们来说所承担的风险,本就远远高于企业的经营者。

  因此,股份制改造,其实从一开始就不可能有什么公平可言的,最后无非是既得利益者用他们那套唯心主义的论调说上一句:穷人就是胆小,不敢冒险,所以注定一事无成。

  其实不管怎么改,有这样一个事实是永远不会改变的,那就是当经营者掌握了企业完全的管理权以后,那么他们就有了绝对的谈判权利和博弈能力,因为他们几乎掌握了乡镇企业的生死去留。

  所以,不管怎么改,只要企业的管理权还掌握在经营者的手里,改革就一定是朝着对他们有利的方向进行,在没有达成经营者的既定目标的时候,通常是不会自动停下来的。

  在90年代后期,经历了承包制和股份合作制以后,事实上这种改革确实没有停止,尤其以乡镇企业的聚集区浙江、江苏等地为主,还在继续着二次改革。

  这种改革的结果都趋于同质化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1,集体股的比重逐渐下降,有的企业则完全取消。

  在改革过程中,是否设置集体股,以及集体股应该占有的比例大小,几乎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意愿。

  而很多企业之所以还保留着集体股,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们希望在征地、解决劳资纠纷的时候,可以得到政府的帮助和支持。

  2,股权逐渐向经营者集中,通过购买公司股份和扩股的方式,经营者个人或者管理层往往拥有企业一半的股份以上,而在这个过程中,常常出现经营者购买股份具有优先权,价格也相对优惠,甚至还可以延期支付。

  3,员工大量持股,从而发挥员工积极性的现象并没有出现。相反,有专门对江苏100家乡镇企业的调查数据表明,就这100家企业整体而言,企业经营者持股比例高达77%,显然,经营者持大股已经成为乡镇企业中十分普遍的现象。

  而进一步细分,就会发现这100家企业中,有43家经营者持有100%的股份,而其中完全由法人代表个人持股100%的企业则有22家。

  这些改制特点很明显的说明了,在乡镇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一方面它确实促进了企业的良性发展,但是同时伴随着的另一方面,就是原来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彻底私有化。

  尾声:

  所以,我们在文章的开头为什么说,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时候,实际上就已经注定了绝大多数乡镇企业未来的命运。

  因为,农民和乡镇企业的职工一旦丧失了企业的管理权,那么随着这种管理权逐步向着极少数经营者甚至个人手里集中以后,那么实际上乡镇企业的命运也就掌握在这些人的手里了。

  随后的承包制、股份制,其实都只是经营者为了更多的获取自己的利益而倒逼出来的改制而已。

  而乡镇企业的每一次改制,其内在逻辑就是一方面刺激乡镇企业的继续发展,而另一方面就是伴随着农民对其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一步步丧失。

  这段时间,因为高考热度而引起的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就是教育公平的问题,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课外培训班,家长负担等问题。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还是原先那句话,不管是教育的公平还是医疗的公平等等,其首先应该是对人的公平。

  因此,这实际上又回到了毛主席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的时候,说过的那段话,这段话实在是有必要多引用一次:

  “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毛泽东文集第八卷,129页》

  越来越多的社会现象和事实,实际上已经不断地证明了毛主席这一论断的正确性。

  那么,如何才能让劳动者享有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呢?

  其实,我们只需要看到他们的这种权利是怎么失去的,自然也就知道未来该如何寻回这种权利。

  从根本上来说,其实就是《毛选》中常常提到的四个字:组织起来。

  因为,集体的权利,看似每个人都享有,但事实却是,每个人都不能单独行使,这带来的结果往往就是,有也等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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