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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总裁会实名举报中级法院院长令人深思

2021-04-11 11:48:20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郭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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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举报,既是已经形成的事实,也是觉得自己委屈而又难以忍受的不满情绪发泄。发泄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而是要让原来的既得利益者受到党纪国法惩罚,并挽回企业行贿的经济损失。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总裁姜书敏实名举报的重要证据就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于东辉的通话录音。而且,这是能够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砝码;而且,一经曝光必将引起官方的迅速回应。如果从反腐败的角度来说,实名举报是最能引起公众强烈反响的一剂猛药。因此,这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于东辉猝不及防的。如果这是真的,当于东辉得知被实名举报之后,他不仅感到意外,而且会吓出一身冷汗来。

  近日,针对隆庆祥公司总裁网上实名举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于东辉索贿500万元财物一事,省委政法委会同省纪委监委等部门正在依法依纪展开核查。4月9日凌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涉及隆庆祥公司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目前,隆庆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尚有近8亿元债务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驳回隆庆祥公司的复议申请(2021年4月9日人民网)。

  在这个节骨眼上,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总裁姜书敏实名举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于东辉索贿500万元财物,绝不仅仅是想挽回这个500万元的经济损失,而是想把该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弄得更加错综复杂,是想给各级法院在案件的公正审理中施加一些巨大压力,让法院的最终判决更有利于该公司的经济利益。

  面对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总裁姜书敏实名举报,不管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郑州市与河南省纪检委,都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不能有丝毫马虎。而且,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理应依法介入这一索贿行贿案件的深入调查取证;而且,这一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绝不能让实名举报干扰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所涉及经济纠纷案件的公正判决。不能让实名举报扰乱正常的司法公正和秉公执法。

  如果经查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于东辉索贿500万元财物完全属实,那就必须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追究于东辉的法律责任,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规党纪的规定,实施严厉问责,直至开除其党籍,绝不姑息养奸。也就是说,索贿行贿与企业存在的经济纠纷案件是两起性质完全不同的案件,不能混为一谈。不管是什么人都不可能把水搅浑,党纪国法不是儿戏。案件的性质不同,那就必须按照不同的程序秉公执法。如果原来的经济案件判决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进行正本清源,绝不能将错就错。而且,我们相信河南省政法机关能够做到坚持正确的,纠正错误的,绝不会袒护任何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同时,办案人员必须弄清楚实名举报人姜书敏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于东辉原来究竟是什么关系,究竟是姜书敏主动行贿,还是于东辉主动索贿,还是行贿人另有他人,而不是姜书敏。弄清真相更有利于案件的责任追究,执法者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要承担法律责任,行贿者也不例外,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对于商业贿赂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实名制举报让行贿者逍遥法外。只能说实名举报只要经过查证属实,行贿者有立功表现,并不说明行贿者可以免于法律责任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实名制举报人偏偏选择在这个时候举报,为什么不尽早举报,心存侥幸的目的何在?笔者之所以这样分析,是因为生意人始终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无利不起五更。如果索贿行贿属实,说明河南省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另有所图,行贿于郑州市中级法院原院长于东辉是想在案件审理中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回报。现在姜书敏实名制举报,是因为没有得到想象中的既得利益。而且,姜书敏想通过实名举报让自己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与索贿行贿案件变成各级法院执法工作中的烫手山芋。她实名制举报的目的,绝不是单纯地为了反腐败。因为,商人为了得到利益,往往是不择手段的。

  对于各级法院、检察院和纪检委来说,只要能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并做到有贪必肃,秉公执法,任何事情与任何案件都不会变成烫手山芋。对于公众来说,将会耐心地等待官方的公正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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