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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报屎评:“‘996’难言违法”?

2021-01-16 15:41:26  来源: 子夜呐喊   作者:子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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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本号才发了一篇《资本吃人新套路:“逼打工人走法律程序”》,晚上某报就发了一篇声称“作者是律师”的神论《“996”难言违法,但劳动救济渠道必须畅通》,贱人们这是要踩着屎坑拼命往上爬呀。

  这位大律师在文中写道:

  毋庸置疑,“996” 一周超过60个小时工作时间,违反了法律关于工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但是有原则亦有例外,立法机关考虑到相关实际情况,也作出了弹性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同时,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由于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综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996”的确是违反劳动法的,但是在“经过与工会或者劳动者协商” 的特殊情况下,最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1个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难言违法。

  既然作者是律师,那我们就先来扣法律文本自身。

  劳动法(2018年修订版)第四十一条原文是这样写的: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1条规定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不超过36小时。

  不知道这位大律师的“每月不超过80小时”是怎么得出的,是指每月加班不超过80小时?那与劳动法直接冲突;还是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0小时?那依然是与劳动法完全冲突!这或许是作者的“笔误”吧。

  但这样的“笔误”显然是别有用心的,所呼应的正是文章开头的那句“‘996’ 一周超过60个小时工作时间,违反了法律关于工时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作者想说的是996只是违反了一般的“原则性规定”,接下来作者就准备要想办法变通,让996“难言违法”了。

  劳动法条文写的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不得超过3小时,试问现在那些996的企业哪个不是在折员工阳寿?

  如果上图只是戏谑的话,那么体检数据总是能够跟劳动法对话的吧?对此,执法监察部门难道准备一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即便抛开“保障健康”这一点,996已经是互联网大厂们的常态,更别说让本部员工每月工作300小时、买菜员工每月工作380小时才能“本分”的拼多多。无论是9-9-6,还是11-11-7,这每周的工作时间不是超过60小时了,而是已经超过70小时了,实际时间比这更长!也就是说一周加班时间就超过30小时了,而一个月抹掉零头还有四周。

  “996”几乎达到了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时间上限的四倍!这还叫“难言违反”劳动法?!

  再来说说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和“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笔者想问一下,实行996的那些互联网大厂们,哪一个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能不能把批示的“行政文件”公示出来?笔者想看看是哪个部门批准的,敢吗?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现在实行996的企业,有几个存在还能喘气的工会?996真的是在职工大会上经员工一致同意实行的?能公示会议记录吗?

  显然,上述问题,企业回答不了,这位大律师也回答不了,因为这是一个尽人皆知的“常识性”问题。明明知道的“常识性”问题,NTMD跟我们装什么糊涂?

  某大厂老总说,“我们没有996,没有007,公司工作时限有规定,超过这个时间就没有工资了”——换个话讲,就是我们规定“工作八小时”,你们自己犯贱,“自愿加班”,这能怪我吗?

  现在实行996的互联网大厂,通常采用的是所谓的“自愿加班”,通过所谓的“自愿加班”,突破劳动法规定的时长限制、还不用支付1.5倍或双倍的加班费;某大厂甚至还要员工签署所谓的“奋斗者协议”,就是你自愿加班出了事与我无关。

  其实,关于“自愿加班”的问题,笔者昨天的文章比这律师说得明白的多了。

  在劳动者自愿申请加班时,用人单位如果并未拒绝,则属于构成了劳动法层面的加班,即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那么,如果不存在这个双方协商达成的“合意”,也就很难构成劳动法认定的“加班”。

  劳动法存在一个“留白”,即并没有一概否定自愿加班的效力。例如劳动者自觉能力差,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规定任务,就通过自愿加班弥补自己能力的欠缺;又如,劳动者以企业为家,自愿奉献。

  现实情况是这个“留白”被资本广泛使用到滥用的程度。“自愿加班”的不是个别所谓能力不足的雇员,而是大部分或全体雇员;“以厂为家”的现象在毛泽东时代公有制条件下的确是存在的,但那是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私有制下扯什么劳动者自愿奉献,这不是扯淡吗?

  目前,所有的资本企业就是在这样肆无忌惮地利用劳动法的“留白”白嫖打工人,监查者却置若罔闻。

  问题是,当生产资料垄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当资本企业普遍地采用996工作制的时候,作为打工人个体,你不自愿试试?

  在傲慢的资本与权力面前,条文被当作厕纸并不奇怪;奇怪的是靠条文吃饭的律师也这么干。面对违反劳动法的“996”,你不站出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就算了,自己臭不可闻,还要拼命往打工人嘴里灌屎,这是人干的事吗?畜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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