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不应成为罪大恶极杀人犯的免死金牌!
2018年10月4日,年仅10岁的小女孩杨晓燕被同村29岁未婚青年杨光毅强奸并残忍杀害。2019年7月12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凶手死刑。2020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凶犯有自首情节为由,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判决。
此判决一出,民间、法律界和舆论界一片哗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争锋相当尖锐而激烈:一派认为自首有利于司法机关快速侦办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有利于减少犯罪数量和社会危害,体现了少杀、慎杀的司法精神;一派则认为此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而且强烈建议最高法或最高检深度介入,判决凶手死刑且立即执行,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惩恶扬善精神。
笔者不想从枯燥冰冷的法律条文却分析此案,也不想从“上诉不加刑”剖析此案,因为此案极有可能是被害人亲属再申诉,或者最高法再审,或者最高检抗诉,凶手不涉及此项法律权利。只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自首能否产生法律期望的社会效果来剖析此案。
还是让我们从几个现实的以“自首”和“改造好”为由宽恕凶犯酿成更为严重社会后果的恶性刑事案件说起吧。
2004年8月29日凌晨,22岁的北京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系大四学生郭某某,在北京市夕照寺中街的黄河京都大酒店房间里,将时年21岁的同校段性女友残忍地杀害了。2005年2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院一审以郭某某有自首、赔偿受害人亲属40万元,取得谅解情节为由,宣判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郭某某所服刑的北京延庆监狱以其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为由,对其进行9次减刑,郭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前后实际服刑仅15年。
那么郭某某真的改造好了,洗心革面,放下屠刀、重新做人了吗?!
答案是:否!2020年3月14日下午3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一家超市之中,刑满释放仅8个月的郭某某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72岁男子段某好心提醒他“公共场所应该戴上口罩”。但老人的善意提醒引起郭某的强烈不满,他将老人摔倒在地,并用拳头连续击打老人头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昏迷不醒的老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3月20日死亡。郭某某在准备逃离时,两名超市工作人员上前阻拦也被打倒并咬伤。
15年时间我们神圣而仁慈的法律都没有将一个杀人恶魔改造过来,反而让他变成了一个更为凶残的杀人狂魔,谁之罪?!这次如果郭某某还不死,试问那2个被他残忍剥夺生命的无辜冤魂九泉之下能闭得上眼睛吗?!
试问对于这样一件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犯罪对象单一且明确,犯罪动机、犯罪事实、犯罪后果都非常清楚,且不存在任何共犯或其他未侦察清楚的同案犯的恶性刑事杀人案件,自首有什么法律意义和现实效果,又不是团伙贩毒、共同杀人、或者集团暴力恐怖行为?!
这不得不让人想起了孙小果,想起了那个屡次在家人的走动下,屡次在一些对人民不负责,对犯罪分子甚上心的腐败分子的纵容下,本来被判死刑的却又逍遥自在多活了20年的孙小果。
对恶人的仁慈,就是对好人的犯罪!只有让恶人早下地狱,好人才能在人世间生活的更有安全感。有鉴于此,笔者强烈建议最高检抗诉或者最高法重审,送十恶不赦的杨光毅早日去见上帝,至于上帝是否宽恕他,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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