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令人费解的“劳动模范”
据媒体报道,新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9岁女童,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
据百度百科介绍,王振华1962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获曾任全国工商联执委、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房地产商会会长、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常州市人大代表、常州市工商联第十四届执委会主席等职务,先后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劳动模范、江苏省优秀民营企业家、江苏省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奖、上海市统一战线(工作)先进个人、常州市明星企业家、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等荣誉。
看了百度百科的介绍,我又在网上查了一下,了解到:王振华曾先后担任常州市武进第一棉纺厂车间主任、湖塘区织布厂厂长等职务。1988年,他跟着下海大潮走出国企,创办一家家庭纺织厂。在5年时间内积累了200万的资金。1993年,他开始涉足房地产,创办了武进新城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后来,又创立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上海,主要致力于住宅开发、商业开发与商业管理运营三大板块业务。在他被刑拘前,新城控股对外公布的总资产达3000多亿元人民币。
据网上公开的有关资料,王振华先后于2004年3月被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苏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称号,2006年4月被江苏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称号,2008年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10年4月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看到这里,我感到很纳闷:王振华1988年就下海创办了民营企业,是一个十足的民营企业家,为何会先后被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2008年还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呢?
什么是劳动模范?“劳动模范”是指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成绩卓著的劳动者,经职工民主评选,有关部门审核和政府审批后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那么,什么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从法律上来看,“劳动者”则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根据“劳动者”的定义,王振华作为民营企业家,他的主要生活来源并不是劳动所得,而是资本盈利所得,所以,王振华不能算作是劳动者。可是,这个明摆着不是“劳动者”的人,为何会被授予江苏省与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呢?对此,我实在想不通。这个问题只好请有关部门来向大家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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