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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昌明:朱元璋铁腕治腐

2019-03-13 08:05:45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钱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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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建立起,中国官场即同步出现了贪官现象。此后,历史尽管走马灯似地改朝换代,各个朝代亦屡有宽严不等的反贪之举;然而,贪官们始终是“前腐后继”,其队伍随时间推延而不断扩大,其贪腐的“水平”更是越来越高,直至“锻造”出像和珅那样的“巨贪”(20年贪敛财物折白银达3.5亿两,相当大清王朝的5年国库收入)!

  为什么会这样?从根本上讲,这是私有制社会的必然产物。在私有制的条件下,当然允许个人拥有无限“私产”、“私利”;加上封建王朝推行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又给各级官吏提供了大小不等的“权力”。这样,当官吏手中“权力”与其“私利”一旦结合,那么,产生贪官——以权谋私的条件也就具备了。

  显然,在私有制的条件下,想从根本上(客观上)杜绝贪官现象是不可能的——除非消灭私有制。那怎么办?只能退而求其次,从消除贪官的主观成因——遏制其犯罪动机上着手,从严治吏,进行反贪防腐建设。从历史经验看,有两项措施特别重要:

  1、实施严厉的惩罚制度——加重贪官的犯罪成本,促使其把贪欲消弭在萌发状态(能想到贪腐的可怕后果);

  2、制订尽可能完善的权力监督制度,制约官员贪腐动机(让其知道“一伸手”即会被“捉”)。

  一般说来,在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里,想要获得健康发展,施行正确的方针政策固然重要,但吏治的清廉则是一个根本保证。明太祖朱元璋的反贪倡廉,抓住了吏治的核心要害,可谓是抓住了“牛鼻子”。

  综观中国古代四千多年反贪史,在反腐倡廉方面,当数明代做得最好,效果最为显著,此可谓是明太祖朱元璋的一大建树。没有洪武时期的铁腕手段,就不会有明初吏治的清明,也就不会有整个明代前期的兴旺发达。

  严刑峻法,重典治贪

  朱元璋堪称是明初贪官的“剋星”!

  朱元璋出身贫贱,深知“官吏贪墨”对百姓的荼毒和对王朝的危害。做了皇帝后为了整顿吏治,他一改传统上“刑新国用轻典”的做法,而是采用“重典治贪”的非常手段。

  他曾语重心长地对大臣们说过:“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引酒过度。凡民之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贪污蠹害吾民者,罚之不恕。”(《典故记闻》卷二)

  朱元璋亲自主持反贪立法,狠抓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其力度与手段堪称酷烈,态度之坚决,可谓前无古人。

  洪武初年的《大明律》规定:受财枉法者,一贯(按:相当一两白银)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八十贯则处以绞刑;受财不枉法,一贯以下杖六十,每五贯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后改为受四十贯就流放;贪赃钞六十两以上官吏,均处以枭首示众,并剥皮食草等。

  平心而论,官吏贪污1贯钱,即1000文铜板(合1两白银),就界定为犯法,就要入罪,这应该说是够严的了;但朱元璋认为这还不够。

  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朱元璋再颁《大诰》,这是他整理当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亲自编写的刑典,重点就是“治贪”。目的是告诫各级官吏,不要重蹈覆辙。(次年又充实包括《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在内的合编为四个部分,统称《御制大诰》)

  《大诰》规定:官吏凡贪赃白银60两以上者(按当下白银市场价计,不到人民币2万元!即使按当时实际价值计,时一个县官的年俸不过白银45两,也就是一年半年薪,估计也不可能超过当今人民币10万元)枭首示众;并剥其皮,填上稻草,挂在官衙左边,警戒后者。

  明初的府、州、县衙门左边均有土地庙,结果都成了处决贪官——剥皮的刑场,故百姓又俗称这些土地庙为“皮场庙”。官府大堂公座旁,则摆着填满稻草的贪官人皮囊,使在任坐堂官员时时胆战心惊。就是要他们牢记:不得贪污,不准祸害百姓!

  早在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十一月,朱元璋就下令,凡是贪污犯一律不得赦免。然而,此后官场的贪墨依然如故。这使朱元璋大为震怒,他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今后犯赃的,不分轻重都杀了。”

  明初惩治贪官的刑罚,初采用《大明律》规定的“五刑”(笞、杖、徒、流、死),后朱元璋法外用刑,实施酷刑达数十种之多。仅据《大诰》记载,就有族诛、凌迟、枭首、断手、刖足、阉割、剥指、剁趾、墨面、文身,等等。朱元璋还发明极端酷烈刑法,如“铲头”、“刷洗”、“抽肠”等。

  另据野史记载,明朝刑法中曾有一种叫“醢刑”,就是将贪官剁成肉酱。据说,朱元璋还曾把这种贪官的肉酱分赐给各地官员吃,令他永记不忘。此虽为一种传说,不一定可靠,但却反映出朱元璋为震慑贪官,所采取的惩腐手段是何等酷烈。

  洪武十八年(1385年),发生过一起典型的贪腐大案——郭桓案。

  该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户部侍郎郭桓利用职权,勾结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李彧与提刑按察使司赵全德及胡益、王道亨等人贪污,朱元璋下令调查。后经查实,该贪污集团:

  一、私吞太平、镇江等府的赋税,降低朝廷岁收;

  二、私吞淅西的秋粮,浙西秋粮本应该上缴四百五十万石,郭桓只上缴两百多万石;

  三、征收赋税时,巧立名目,征收多种水脚钱、口食钱、库子钱、神佛钱等的赋税,中饱私囊。

  据此,明太祖决心趁机从严整肃贪污官员,令审刑司吴庸严加审讯。

  审查结果,此案竟然牵连全国各地的十二个布政司,还牵涉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至德等大员;贪官们通过上下勾结,巧立名目、涂改票据等手段,鲸吞巨额库粮、税银,共折合粮食达2400多万石!追赃七百万。朱元璋震惊之余,亲自批复,将涉案的“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侍郎以下官员一律处死。先后受这一案件牵连被杀者数万人!

  洪武一朝31年,究竟杀了多少贪官?史书上没有确切记载。据《大诰》所列案例凌迟、枭首、族诛者就成百上千;弃市以下的过万。仅“明初四大案”(“胡惟庸案”与“兰玉案”为涉及“谋反”的政治案件)中的两大经济案——“空印案”与“郭桓案”,处决死刑的就有七八万人!(见吴晗:《朱元璋传》)保守估算,总计被处死的贪官当在近10万人之数(不排斥其中有被冤杀的官员)。

  朱元璋酷刑治贪,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整顿吏治,遏制官员犯罪。因此,他倒不希望后继者效法他所采用的酷刑。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五月,他下令:

  “联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惊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九)

  执法必严,六亲不认

  朱元璋治贪,不仅用刑酷烈,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又以“严”著称,堪称“铁面无私,六亲不认”。

  还在打江山时期,朱元璋就显示出其“执法严正,不遁私情”的个性。他有一个亲侄朱文正,曾官至大都督,为其建国登基、创立大明王朝立过很大功勋,但因为触犯法纪,仍照样遭到整肃。

  朱元璋原有三兄二姐,长兄重四,二哥重六,三哥重七;大姐、二姐很早就出嫁,三哥朱重七早年离家当了人家的上门女婿。十七岁那年,家乡发生瘟疫,父母、长兄均死,大嫂王氏携子回娘家求生;一家人几乎死绝,仅二哥朱重六与他朱重八(朱元璋系发迹后所用的官名)两个留存下来。后朱元璋与二哥分手到皇觉寺出家、又历经数年游方僧生涯,于至正十二年25岁那年(1352年)才投郭子兴的红巾军,参加反元起义军。

  朱元璋发迹后,亲属中仅其大嫂王氏带着儿子朱文正前来依附。朱元璋倍感亲切,遂把这唯一侄儿当作自己的亲儿子抚养。

  朱文正不负朱元璋所望,勇猛善战,随军渡江时,攻下集庆路,因屡立战功被擢升为枢密院同知。时朱元璋一度想封赏这个侄儿,文正却很识大体。表示:“叔父成了大业,何患不富贵。先给亲戚封官赏赐,何以服众!”朱元璋听了很高兴,便更喜爱这个侄子。至正二十三年(1363年)朱元璋为吴王时,命朱文正为大都督,委以重任,节制中外诸军事。后朱文正平定江西,镇守洪都(今南昌),坚守85日击退陈友谅60万大军围攻,再立奇功。朱元璋因视文正为自己亲人,未予及时封赏。可是,朱文正从此心生怨愤,遂失常度,意志消沉,终日花天酒地,任意掠夺下属妻女淫乐,败坏军纪,遭按察使李饮冰揭发,称其“骄侈觖望”。朱元璋先是遣使斥责,未见改悔;后又亲往,将朱文正押回京城处理。结果,虽有马皇后一再劝说求情,朱元璋仍然将其一撤到底,贬黜至凤阳守陵。最后,又因逃逸被朱元璋处死。

  明王朝建立后,朱元璋手握皇权,生杀予夺,法外开恩,按理俱在其一念之间,谁也不敢非议。然而,他在执法过程中却坚持铁面无私,真正做到“六亲不认”,就连自己女婿也不放过。

  据《明史列传•公主》记载:

  安庆公主,“洪武十七年下嫁欧阳伦。伦颇不法。洪武末,茶禁方严,数遣私人贩茶出境,所至驿騒,虽大吏不敢问。有家奴周保者尤横,辄呼有司科民车至数十辆。过河桥巡检司,擅捶辱司吏。吏不堪,以闻。帝大怒,赐伦死,保等皆伏诛。”

  说的是:明洪武末年,在西北边境有个“茶马市”,用中原的茶叶交换西北游牧民族的战马。朝廷为了控制战马的来源,官方厉行“茶禁”,垄断茶源,对“茶马市”实行严厉掌控,不准私人插手。然而,驸马爷欧阳伦仗着特殊的身份,竟然无视禁令,勾结了一批官员大搞走私的勾当。他以特权把茶叶偷运出境,用高价卖给少数民族;又偷运马匹入境,高价在内地贩卖,乘机牟取私利。一次,欧阳伦又派管家周保,押了数十辆满载茶叶的大车大摇大摆出关,被守关的巡检司拦住检查。没想到押车的管家周保,狗仗人势,从车上跳了下来,不仅大骂执勤的司吏,还指使手下大打出手。最后事情闹到朱元璋那里,这位岳父大人极为恼火。经派员调查核实,最后,朱元璋决定从严惩处,打破“皇亲惟谋逆不赦”的惯例,毅然下令“赐死”女婿欧阳伦;并将那个仗势欺人的恶奴周保判处死刑;还根据罪行轻重,对那些追随欧阳伦作恶和包庇走私的官员们,分别进行了惩罚。

  安庆公主系马皇后所生,朱元璋自幼把她视为掌上明珠,宠爱有加。但当其夫婿触犯国法时,朱元璋同样依法处理,不循私情,真正做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殊为难得。

  反贪倡廉,重视制度建设

  朱元璋深知,反贪倡廉,事关国家吏治队伍建设,事关大明王朝的长治久安问题。因此,他不只是以铁血手腕,严惩大小贪官;更重要的,是要警戒、严管所有官吏,进行反贪倡廉的制度建设。为此,这位太祖皇帝采取了不少的措施,主要的有:

  一、建立、完善反贪倡廉的监察机构。

  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废元朝遗留的御史台,改设都察院。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为长官,另设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为副贰。全国共有110名监察御史,秩正七品,分掌十三道(每一道相当一省)。次年,又提高都察院的级别,将左右都御史封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封为正五品;后又进一步将都察院改为正二品衙门,与六部尚书衙门品秩相齐,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合称“七卿”。

  都察院都御史职责为:“专纠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作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葺、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饬。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黜陟。大狱重囚,无鞠于外朝,偕刑部考察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明史·明官志二》)实际上是集纪检、组织、公安、司法于一身,赋于极大权力。

  二、建立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

  都察院定期派出“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凡吏政、刑名、钱谷、治安、档案、学校、农桑、水利、风俗、民隐,均属其职责考察范围。

  《明史·职官志》称:“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弘治以后,巡按御史的权力更大了,侵夺了许多监察之外的权力,如行政方面“凡有大兴革及诸政务、会都、按议、经画定而请于抚、按若总督”;在军事方面“地方战守事宜,巡按得参与谋政”;在治安方面“地方若出现贼盗,巡按要下令征剿”。

  三、创设六科给事中。

  六科给事中是为监察中央吏、户、礼、兵、工、刑六部的活动,对应中央六部。按规定,凡以皇上名义发出的敕令,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若有不妥之处,可以封还奏报。全国各地上报给皇上的奏章,六科要根据分工按类抄报各部,并提出驳正意见。六科之官虽然为七品,但权力极大。他们侍从皇上,每日都有一人值班,站在殿中“珥笔记旨”。皇上交派各衙门口办理的事件,由他们每五天检查督办一次,倘若有拖延不办,或是动作迟缓者,由他们向皇上报告;若各衙门口完成了皇上旨意,便由六科核销。每逢京官考察自陈政绩时,这些给事中还要会同六部进行审核。在考核中,有的官员政绩突出而被皇上召见时,一般要由吏部尚书及相关科的都给事中同相陪面见皇上。六科给事中既箝制了六部,亦限制了都察院,使给事中与御史之间也有一个相互纠举弹劾的制衡。

  四、准许老百姓揭发、控告贪官。

  封建时代的特点之一就是森严的等级制,历来不许以下犯上。在执法问题上,更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分。然而,朱元璋反贪,却准许老百姓以民告官,允许“以下犯上”。朱元璋在《大诰》中公然申明:

  凡守令贪污者,允许百姓赴京控告;百姓们监视、控告、捉拿贪官污吏,是“助我为此也”。还特别指出:

  “有能为民除害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赴京,……敢有邀截阻拦者,枭令!”(《大诰》)“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拦者,其家族诛”(《大诰三编》)。一句话,保护百姓上访,狠狠打击一切敢于拦阻与迫害上访的官员。

  据记载,嘉定县民郭玄二等人,手持《大诰》赴京状告本县首领弓兵杨凤春等害民,被巡检何添观留难,弓兵马德旺索要钱财。事发后,马德旺被砍头示众,何添观被砍掉双脚带枷示众。

  五、严抓落实。

  明太祖朱元璋在完成监察制度设计,监察组织建立的基础上,还讲究具体监察人员的任用与落实。对御史和给事中的选拔,朱元璋是慎之又慎。他曾说:“御史当用清谨介企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企则敢言。”这就是说,选御史一要品行端正、清廉则无私;二要认真细心、严谨则无疏漏;三要耿直坚定、介企则坚持原则,敢于直言。同时,朱元璋还要求这些监察官的年龄在30岁以上,60岁以下;并且有为官的经历,熟悉官场弊病;通晓民俗风情。御史正式任用前,必须经过一年的试用期,合格之后才能上岗。由此,不难看出朱元璋对设立明代监察制度的用心。

  朱元璋清楚,各级官吏对于特权及非法利益的追逐,是导致整个官僚机构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的重要原因。从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为使“朱氏天下”长治久安,朱元璋建立的监察制度,不啻在明朝的各级政权机构中布下了一张严密的大网,官吏们的一举一动尽在他的监控之下。

  要说这种监察严密到何等程度,不妨看看如下例证:据吴晗先生《朱元璋传》中记载,官员钱宰奉朱元璋之命进行修订《孟子》一书的工作。一日,钱宰下朝回家,因感工作进展顺利,心情颇为舒畅。于是,他便乘兴吟诗一首:“四鼓咚咚起着衣,午门朝见当嫌迟,何时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第二天钱宰上朝,朱元璋一见他便说,你昨日做得一首好诗。只是我并没有嫌你迟到啊,我看还是把“嫌”字改为“忧”字如何?钱宰闻听吓出了一身冷汗,赶忙磕头谢罪。朱元璋说:“朕今放汝去,好好熟睡矣”,于是便将钱宰遣送回了老家。再有一例,奸臣严嵩在嘉靖十六年时还处于含而未发的阶段,满朝文武尚无人察觉他的奸佞,但是,监察御史桑乔和给事中胡汝霖就提出了对他的弹劾。上述例证足见明朝监察系统的严密。

  明朝监察制度还具有“以卑临高”、“以小制大”、“内外相维”的制约特点。封建社会的行政系统向来是从上而下地进行监督,只有上级官吏才能监督下级官吏的行为,制约他们的职权。因此,“以贵制贱”就成为封建社会的等级原则。而朱元璋所设立的监察制度却打破了上述原则,监察御史品秩低微,仅仅才是正七品官,而六科给事中也只是从七品官,皆属于低级官员。但是,他们却赋予了监察检举那些“位高品尊”的文武百官的大权,有事可以直陈天子。另外,监察官的选拔非常严格,非进士不能录用,这就使监察官的职位显得十分尊荣。朱元璋的这套监察制度保证了明初吏治的“清廉”,也为“洪武之治”奠定了基础。

  综观朱元璋在位31年,他始终把官吏廉洁当作头等大事来抓,铁腕肃贪,雷厉风行,一抓到底,遂使明朝初期官场风气为之一新。此一官场清廉之风,一直延续到明朝仁宗、宣德年间,吏治相对清廉长达百余年。

  《明史》记述:大小官吏“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英、武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鲜贪残,故祸乱易弭也。”(《明史·循吏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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