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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是否坐牢尚未定案

2018-10-11 07:43:29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瞎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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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曾因偷税漏税入狱

  范冰冰税案,被免于刑责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瞎娃子就免于刑事责任的这一条进行分析,因本人法律知识有限,不妥之处请大家多批评。

  一、范冰冰偷税及免于刑责的基本情况

  范冰冰2000万元片酬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江苏税务局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还有其他罚款约1.16亿元。(总计超过8亿元)。

  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刑法》201条适用情况分析

  (一)法条原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依法不予追究刑责尚未成为事实

  1、201条的第一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公开消息显示的适用语句表述“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请注意,是在下达通知后缴纳的。至于是否已经缴纳,官方并未说明。

  3、201条第四款免于刑事责任的表述“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依法不予追究刑责需要达到的条件

  第201条第四款中:关于“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个前提,必须是下达追缴通知后缴纳到位的不予追究。在官方并未明确说明范冰冰已经完成缴纳的情况下,是否追究刑责尚未定案。

  另,“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官方消息中并未说明范冰冰五年内是否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这些还需要进一步的消息佐证。

  三、范冰冰坐牢的可能性并非没有

  (一)是否及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总共8亿元的款项,全款缴没缴?是否及时?目前并未明确的消息。

  因此,及时缴到位便免于刑事责任,不能及时缴到位则要坐牢。

  (二)五年内是否因税受过刑事处罚?目前,仅是无锡方面的调查结果,这五年内范冰冰有没有受到过无锡以外的税务部门甚至一元钱的处罚?这也存在一定变数。

  (三)税官作为的程度也有牵制。如果税务部门在范冰冰税案中,一直没有实质性作为,那是税务官员的责任,追责的事可能要涉及到范冰冰商业足迹所到的许多地方,不少税务工作人员要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

  目前,公开消息只表明了“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并表明“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追责过程中会不会出现新的情况?会不会有作为过,但被讲情的情况?

  除了无锡,其他地方只要有一个税务部门在五年内曾经给范冰冰旗下公司下发过处罚通知书,能否视为触发第四款中的“首次被处罚”或“但是......除外”情况?

  以上这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消息。

  (四)此处可重点关注。公开消息显示,“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在这一段中,阻挠调查、涉嫌犯罪,说的很明确。牟一个人在指使、阻挠,还是有人指使了他?要看案件的侦查结果,是否有范冰冰的事,值得关注。

  思考:范冰冰案在是否入罪方面除《刑法》第201条外有没有其它法律法规可适用?偷税几个亿与几百元、几千元甚至几万元在入罪一事上能否共同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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