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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宇:《“共同价值”不是西方所谓“普世价值”》批评

2018-05-15 17:53:37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张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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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拜读了2016年03月03日人民网登载的汪亭友同志的《“共同价值”不是西方所谓“普世价值”》,寻章摘句,作如下批评。

  “一、共同的需求和利益决定了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存在

  哲学范畴的价值,反映的是事物的性能同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指的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或意义。当客体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就表明它有价值,反之就没有;......。”

  不管是什么范畴的,价值,都是指对客体事物效用利益的评判。因此,不是“哲学范畴的价值,反映的是事物的性能同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包括“哲学范畴的价值”在内的价值,都是主体使用或享用事物,认定对事物的使用或享用有满足某种需要的效用利益,据此评判客体事物对主体的意义。客体是无意识的,它没有就主体的什么需要能否得到满足而行为或发生作用的欲望。因此,不存在“客体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也不存在什么东西或事情来“表明它有价值”,从而不存在“当客体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就表明它有价值”这样的事。而是客体经主体的使用或享用被认为能满足某种需要,主体评判客体为有价值。主体使用或享用客体,使客体发生或起到对主体的作用或由主体对客体的观赏、感受引起主体的心理情感反应而被主体认定为对自己有效用利益,客体才被主体评判为有价值。客体本身不存在价值的性质或属性。价值,是思想意识的主体如此这般地形成的观念。作为观念的价值反映的是主体使用或享用事物对主体所起的作用而被主体认为的意义,而不是“事物的性能同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以下将知道,这里,事物或客体,从而事物或客体的性能与人的需要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关系。因此,“哲学范畴的价值,反映的是事物的性能同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是无根据的杜撰。

  “价值体现的是主客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关系。”

  任何评判都是主体的思想意识活动,是观念形态的东西。事物被使用或享用而被认为有效用利益,据此评判事物为有价值,价值自然就不是一种头脑外在的东西,怎能“体现”出什么或什么关系。需要,是主体的欲望,它是主体的一种思想意识的心理活动,也是主体头脑内在的东西。客体是头脑外在的对象。如前所述,不存在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的事。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哪里会有“主客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关系”!

  “每个主体对客体都有自己的特殊需求,但这不排除不同的主体之间也存在一定条件范围的交叉重合的共同需求,进而产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利己又利他的共同利益。这是人类在社会化过程中彼此联系相互交往的必然结果。”

  什么叫“不同的主体之间也存在一定条件范围的交叉重合的共同需求”?需求,是主体的欲望,是主体的一种心理活动,只能存在于主体头脑内,而不能存在于主体头脑外。不同主体的只能存在于各其头脑内的需求,怎么个跑出来“交叉重合”法。只能存在于不同主体头脑中的需求,既然决不会从头脑中跑出来,又何以能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条件范围的交叉重合”、从而由此产生出什么“交叉重合的共同需求”!

  再者,什么是“共同需求”?适当成份的空气、一定范围变化的温度、适于生存的大气压力等等,通过劳动能获取生活资料的土地、山川,从而地域空间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创造出的几乎是无限的具体的生活样式及使用或享用的制造物等等,总之,凡是人,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数不清的相同的需求。但是相同的需求并不是能“产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利己又利他的共同利益”的需求,甚至是相反,为了争夺相同需求的自然的和社会创造出来的资源,自有人类历史以来,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斗争乃至战争无所不在,或此起比伏。显然,能“产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利己又利他的共同利益”的需求,决不是相同的需求意义上的“共同需求”。这里的“共同需求”只能是或只能解释为,当不同的主体都能意识到共同的环境条件、地位和情势等决定了他们有共同利害关系,除非彼此或大家互助协作就不能达到各其趋利避害的目的,才能在各自的头脑中形成能“产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利己又利他的共同利益”的那种“共同需求”。

  因此,有必要指出,在本文所论述的范围内,不能把相同的需求与“共同需求”混为一谈或相互偷换,也不能把相同利益与“共同利益”混为一谈或相互偷换。价值就是根据利益来评判的。“共同价值”,就是根据这里说的“共同利益”而来。因此,也不能将相同价值与以下所谓的“共同价值”混为一谈或相互偷换。

  正是由于共同的环境条件、地位和情势等形成了共同的利害关系,才使相关的不同主体能产生“共同需求”,从而“产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利己又利他的共同利益”的意识,从而“社会化”,而不是相反。何况,在国家社会之前的原始社会,各权力独立的共同体之间,为关系到生存利害的自然丰度更好的地域空间的需求,就发生对抗争夺和战争,就不存在全体意义上的人的或人类的“共同需求”和全体意义上的人或人类的`“进而产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利己又利他的共同利益”,以及由此得出的“这是人类在社会化过程中彼此联系相互交往的必然结果”的事实根据。如果认为这是有争议的,那么,正是随着“社会化过程中彼此联系相互交往的”发展,人类进入两极分化、阶级分野的国家社会,原始共同体中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利己又利他的共同利益”就消失了,至于国家间则也是相互争夺、杀戮、侵略、吞并不断,直至发展为人类的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如果不是存在着以两个核大国的核互毁和几个二、三等核国家相互制约形成的主要的大国之间相互不敢对对方的本土发动全面战争的大体格局,也许第三次世界大战早就爆发了。

  按照“这是人类在社会化过程中彼此联系相互交往的必然结果”的上述逻辑,“人类在社会化过程中彼此联系相互交往”发展到空前高度的今天,各个国家就不应该养那么多的警察和军队,联合国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就更不应该有核武装,唯一超级大国的美国,就尤其不应该追求超强的军事武装力量,美国何需打这个打那个,制裁这个制裁那个,甚至美国何需闹什么美国优先,当然,美国也不应该老远跑到中国家门口来排兵布阵,进行军事遏制,搞“亚太再平衡”或“印太战略”了,等等,而应当是没有阶级和国家的人类大同世界。然而历史和现实的事实却恰恰相反。

  因此,至少从有国家社会以来,人类从来就不存在“共同需求”和“共同利益”和紧接着要谈到的“共同价值”。

  “主体的需求总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一般需求或共性需求催生出主体间的共同利益,进而孕育出基于相同的需求和利益取向的价值共识。”

  只存在具体,不存在一般。同一主体有各种各样的需求,这些不同需求有相同性,就如无穷无尽的具体事物有相同性一样,但无穷无尽的具体事物各其相对于其它事物来,仍然是一个具体特殊的事物,而不是一般的事物。同一主体的不同的需求就是不同的需求,不能因为不同需求有相同性,就成了一般需求。一般或共性只能存在于具体之中,“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只能统一于具体之中。除此之外不存在“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因此,离开具体的需求,何来的“主体的需求总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任何主体只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具体需求,而没有一般需求。

  所以,就不存在相提并论中的“一般需求或共性需求”的“共性需求”。“一般需求或共性需求催生出主体间的共同利益,进而孕育出基于相同的需求和利益取向的价值共识”就是诡辩和谬论。

  “共性需求”,解释为相同的需求又如何?只能指不同主体各其的许多不同的需求中有些是相同的或具有“共性”,但相同的需求或这样的“共性需求”,决不会“崔生出”什么“共同利益”来。土地、空间该是所有主体的相同的需求或“共性需求”了吧,但是正是为了这个相同的需求或“共性需求”,从古到今,同一国家的不同主体之间---如不同的人或集团或阶级---和不同国家主体之间的争夺、打斗和战争明明是没完没了。因此,即便作如此解释,“共性需求催生出主体间的共同利益,进而孕育出基于相同的需求和利益取向的价值共识”,也是一个谬论。

  “共同价值,其实是指主体间为满足共同需求、实现共同的利益而达成的价值共识,是一种共识价值。这样的价值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它可以在社会的不同层面达成,如个体之间的价值共识,群体之间的价值共识,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价值共识,国与国之间的价值共识,各国之间的价值共识,甚至全人类的价值共识。”

  “共同需求”,如前所述,是由共同的条件、地位和情势等决定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的主体们形成的思想意识。因此,所谓“共同价值”也应是由此而来。不同主体对同一事物的价值评判一致,叫对同一事物有相同的价值评判---我们将其定为相同价值,不能等于他们有“共同需求”、“共同利益”,从而“共同价值”。不能将这种相同的价值评判或相同价值与“共同价值”混为一谈。“主体间为满足共同的需求、实现共同的利益”形成的应是“共同价值”。这里所谓“价值共识”,显然应是“共同价值”。

  “这样的价值现象是广泛存在的”,是指有“共同需求”、“共同利益”的不同的主体有“共同价值”的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它可以在社会的不同层面达成,如个体之间的价值共识,群体之间的价值共识,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价值共识,国与国之间的价值共识”,甚至“各国之间的价值共识”,但必须是共同的环境条件、地位和情势等决定了他们除非彼此或大家互助协作就不能达到各其趋利避害的目的的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国与国之间,各国之间。不等于、不能偷换成所有古今中外的个体、群体、个体与群体、国与国之间、各国之间有“共同价值”或“价值共识”,因为,决不可能存在所有古今中外的个体、群体、个体与群体、国与国之间、各国之间,从而全人类,能有根本一致的利害关系,能有本文范围所谓的“共同需求”和“共同利益”。我们谈论的“价值共识”针对的对象是指关系到政治的人类社会事物或事务,是指当今人类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在当今人类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上,“个体之间的价值共识,群体之间的价值共识,个体与群体之间的价值共识,国与国之间的价值共识,各国之间的价值共识”,即便可能形成,也决绝对不可能在所有的个体、群体、个体与群体、国与国之间、各国之间,从而在“全人类”形成。

  如前所述,在本文谈论的范围,“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价值”或“价值共识”,有同一性质的逻辑联系。不同主体对同一对象的价值评判可能是相同的,同一或同样的事物在不同主体心目中可能有相同的价值。对象事物在不同主体心目中有相同的价值,主体间可以是相互争斗甚至战争。如前所述,土地和空间在不同的主体心目中有相同的价值,但为此引起的可能是无体止的斗争。“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只能由共同的利害关系形成。而且,这里说的是关系国家社会和国际社会政治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在这些上根本就不存在“全人类的价值共识”。因为,各种不同性质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不同制度、不同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的国家等,没有统一的根本一致的利害关系,甚至相反,是矛盾冲突的。各其的意识形态、包括宗教在内的各种信仰,由此决定的价值观念也是如此。因此,各其在“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的事物和观念上不可能有统一的或共同的理解或内涵。在全人类的层面上,尤其在关系到政治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上,不可能有“共同价值”。这是作为有关的学者应有的起码知识。世界上各种社会制度、政治统治的阶级性质和居于统治地位的意形态不同的国家主体所理解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从来就是不同的,矛盾冲突的。无视不同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及其决定的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的矛盾斗争,侈谈什么“国与国之间的价值共识,各国之间的价值共识,甚至全人类的价值共识”,是自欺欺人。

  “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或共识价值首先源于人类的共同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类面临困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如气候变化、环境恶化、全球卫生、恐怖主义、核战争等,产生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人类前所未有地结成了命运共同体。”

  “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或共识价值”是什么?需求是各种各样的,人都得呼吸空气、喝水、吃饭,否则必死。但这是“全人类”的相同的需求,不是“全人类”的“共同需求”,从而不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或共识价值”。在国家社会,对国民利害关系最具决定性意义的是政治统治。一国之人,从而“全人类”所有国家之人,在政治统治上决没有“共同价值或共识价值”,否则,就没有古代、近代、现代,当然包括英国、美国、法国、俄国和中国的革命及其它一切国家的革命了。从而“全人类”,起码自从国家社会以来,在最具决定意义的政治统治上,从来就没有过“共同需求”。在国家之间的层面上,“人类面临困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的最具决定意义的是不同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矛盾斗争和对抗。这种对抗从古到今给人类造成的灾难难道还少了?至今,一国内部的和国与国之间人类的局部战争此起彼伏,从未间断。单是至从苏联解体后,成为“一超”的美国又打了多少国家!而且还在耀武扬威,张牙舞爪,要打这个打那个。才不久还对叙利亚这个已经被美国弄得来四分五裂的国家打了一百多枚导弹。好在迅速崛起的初步强大的中国与俄国形成战略协同对美国愈趋有力的制约,否则美国会更加肆无忌惮。作为“全人类”的所有国家在根本利害关系上哪里来的“共同需求”。

  “经济全球化”,是人类早就开始的过程,是人类国家间政治、经济和军事的矛盾斗争的产物。搞怎样的“经济全球化”,怎样进行“经济全球化”,各国的利害关系,从而要求或需求是不同的、或根本不同的、甚至对抗冲突的。目前的“经济全球化”,是国家间矛盾斗争的力量格局决定的由美国主导建立的全球化秩序的“经济全球化”,决不是“全人类”的所有国家利害关系根本一致的“共同需求的“经济全求化”。其实质是由于世界的政治形势发展到目前历史阶段,相同和不同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利害关系对立的主要国家间,是你吃不掉我,我不侵犯你,于是在主要和大多数国家彼此不仅不能战争甚至搞不起冷战的这种国际力量对比关系相对平衡稳定的对立矛盾中,大家有条件的根据比较优势的互通有无做生易及有限开放对自己相对更为有利,以和平形式展开政治博弈和经济竞争。人类的这种状态确实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于是关系到大家的“如气候变化、环境恶化、全球卫生、恐怖主义、核战争等”共同利害问题,能得以通过非战争的矛盾斗争形成的妥协来求得可能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或缓和。世界一些国家不是有民众打着旗帜游行示威反对“经济全球化”吗?美国总统为什么叫嚷着中国在搞“修正主义”、摆出与中国打贸易战的架势,因为“经济全球化”在这些主体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利害关系的一致。只有通过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意识形态的斗争,战略和策略得当、态度坚决,才能打掉其嚣张气焰,迫使美国与我和。

  人类在“如气候变化、环境恶化、全球卫生、恐怖主义、核战争等”等上,必然是充满着矛盾斗争。如美国退出《巴黎气候协定》就表明人类在气候变化、环境恶化上没有“共同需求”。彼此都需要的东西或事情,如前所述,往往导致的是矛盾斗争,经过矛盾斗争也可以在彼此都需要的东西或事情上达成妥协。但这不是因为有“共同需求”。在“恐怖主义”上,美国和西方国家就是双重标准,中国的恐怖份子就不被它们承认是恐怖份子,俄国的车臣恐怖份子也不被它们承认是恐怖份子。至于核战争问题,正是人类的某些主体没有“共同需求”,而是你死我活的矛盾斗争发展出核杀人武器所造成,正是人类不同主体矛盾斗争你死我活的对抗性质的表现。核武的对抗竞争早就达到了能毁灭人类多次的程度,由于核军备竞赛形成了彼此都不能忍受的大大超过互毁需要的核平衡的负担,但两个超级核大国又要保证你能毁灭我、我也必须能毁灭你,以此来达到谁也不敢毁灭谁的自私目的,于是才有了美与苏或其后继者俄的为避免双方发生互毁的核战争,以自私对抗的我死,你也必须死,你活,我也必须活来形成一种奇怪的“共同需求”,从而达成只对双方有利而对其它国家不利的有限核裁军。美国早就首先对它国使用过核武器,威胁对苏联和中国使用核武器更是不知有过多少次,只是由于种种不利它的原因而没有敢于下手。美国直到现在仍不断扬言可能对其它国家首先使用核武。俄国没有能毁灭美国的核武,俄国会落得什么下场?中国没有核武会落得什么下场?俄国现在,而且以后的常规军力趋于越来越不能与北约抗衡,俄国只能用谁敢侵犯它,就首先使用核武器来遏制可能的侵犯者。断言“全人类”在核战争上,或避免核战争上,有“共同需求”更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只要人类的阶级分野存在,只要资产阶级性质的政治统治的国家存在,不管“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如何发展,人类阶级间的,国家间的根本利害冲突就不可能消除。“人类面临困扰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在根本上正是由“全人类”的这种性质的利害冲突造成的。“人类前所未有地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就是骗人的鬼话。

  “二、‘共同价值’与所谓‘普世价值’不是一回事

  对于西方所谓‘普世价值’,尽管有很多解释,但有其特定的内涵,概括起来是指存在一种为普天下所有的人共同接受、并贯穿人类社会发展过程始终,亦即普遍适用、永恒存在的价值。它打破了所有民族、种族、阶级、国家的界限,也超越了一切文明、宗教、信仰的差异,并且不会因时代的变迁、社会形态的更替而有任何的改变。

  这种‘普世性’的价值无论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不可能存在。价值实际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认识,是由实践决定的,而实践总是在运动、发展,因而人们的认识包括价值认识也会发展、变化,不会是永恒不变的。”

  “普天下所有的人”,与“全人类”有何区别?既然价值是因时代的变迁、社会形态的更替,不同民族、种族、阶级、国家、文明、宗教、信仰而不同的,“普天下所有的人”就不可能有“共同接受”的价值,那么,“全人类”怎么就能够有“共同价值”?

  “‘共同价值’同西方所谓‘普世价值’毫无共同之处。所有的共识价值包括全人类的共同价值都是以承认彼此的特殊价值为前提条件的,因而都是相对的、发展的、变化的,都会随着条件、范围、时间的改变而改变,不是绝对的、永恒的、凝固不变的。”

  “共同价值”,是“产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利己又利他的共同利益”,“其实是指主体间为满足共同需求、实现共同的利益而达成的价值共识,是一种共识价值”。不同主体由此产生的这种“共识价值”或“共同价值”,就是由此在不同主体的头脑中形成的具体的价值观念。必然“都会随着条件、范围、时间的改变而改变,不是绝对的、永恒的、凝固不变的”,那么这同一批的不同主体之由于“条件、范围、时间的改变”,在他们头脑中形成的原来的“共同价值”,就可能改变成非“共同价值”甚至敌对的观念。这里还是指的是同一批的不同的主体在具体的“条件、范围、时间”形成具体的“共同利益”达成的具体的“一种共识价值”或“共同价值”随着“条件、范围、时间的改变”而改变。“全人类”,是由所有在“条件、范围、时间”上不同的不同批的不同的主体所构成,“全人类”的所有主体怎么能达成“全人类”的“共同价值”!

  只存在具体的不同主体的头脑中的具体的“共同价值”,不存在“全人类”的一般的“共同价值”。再者,存在于具体的不同主体头脑中的“共同价值”只是具体的主体头脑中的观念。作为“全人类”所有的具体的主体头脑中的观念的存在的“共同价值”由于各其的“条件、范围、时间”的不同,就不存在将“全人类”所有的具体的主体联系起来的利害关系,这些不同“条件、范围、时间”的不同批次的不同主体达成的“共同价值”,就不仅不能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而且,这些“全人类”不在同一“条件、范围、时间”的所有具体的主体怎么能“承认彼此的特殊价值”呢?更奇怪的还是,不是这些“全人类”的不在同一“条件、范围、时间”的所有具体的主体“承认彼此的特殊价值”,而是这些具体的主体头脑中的各其不同的具体的“共同价值”来“承认彼此的特殊价值”!甚至是根本不存在的“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来承认彼此的什么!只存在具体的人或由具体的人组成的具体的人的组织承认什么,不存在他们的价值承认彼此的什么。不存在一般的人或人类承认什么,更不存在一般的人或人类的“共同价值”、尤其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承认彼此的什么。只有思想意识的人之间承认彼此的什么,不能有人的思想意识的某种观念承认彼此的什么,不能有价值、更不能有“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承认彼此的什么。因此,“所有的共识价值包括全人类的共同价值都是以承认彼此的特殊价值为前提条件的,因而都是相对的、发展的、变化的,都会随着条件、范围、时间的改变而改变,不是绝对的、永恒的、凝固不变的”,只不过是一个怪异而且拙劣的诡辩。

  “比如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先,这是签字国对人权这个问题达成的基本共识,并不是说世界上所有的人都能认可;其次,也不等于说签字国对人权问题不能有自己的认识。相反,这些共识是以尊重彼此不同的看法为前提和基础的,否则就达不成共识。作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和平、发展、自由、民主、法治等观念也丝毫不排除世界各国人民对之有自己不同的看法。”

  “也不等于说签字国对人权问题不能有自己的认识”,就是、也只能是,签字国在人权上各有自已不同的认识。既然如此,而且也肯定是如此,就不能是签字国在人权上达成了“基本共识”。这里的“是签字国对人权这个问题达成的基本共识”,只能理解为,就人权是个问题而言,达成了“基本共识”,而不能是签字国在人权概念或观念上达成了“基本共识”。“以尊重彼此不同的看法为前提和基础的”达成的“基本共识”,就只能是仅就“签字国对人权这个问题达成的基本共识”,而决不是签字国在人权概念或观念上达成了“基本共识”。因为非常的清楚,在人权这个概念或观念上,过去、现在和看得见的将来,世界上的不同国家和“所有的人”,绝对就没有“基本的共识”,更不要说“全人类”了。

  奴隶主与奴隶、封建领主与农奴各其可能主张的人权不用说,“自由民主”主义与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或其社会主义、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一切政治统治的压迫阶级与被压迫人民所主张的人权的含义是水火不容,世界上持有如此根本对立的人权观念的国家,相互决不会“以尊重彼此不同的看法为前提和基础”来达成什么人权上的“基本共识”。因为在人权上,自国家社会以来,根本就没有基本共识。根本利害冲突的主体间的什么“达成共识”,只不过是矛盾斗争基础上现实的妥协。

  把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说成是签字国在人权上达成基本共识,就是对此事件性质的严重曲解。事实是美国等资本主义列强,肆无已惮的借人权来干涉、遏制、颠覆直至发动战争来把对方搞掉的劣迹还少了?在人权上,哪里来的“以尊重彼此不同的看法为前提和基础的”的“基本共识”?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根本不能证明签字国在人权上达成基本共识,更不能证明“全人类”在人权上有“共同价值”而达成“基本共识”。同样,在“和平、发展、自由、民主、法治等观念”上,既然“世界各国人民对之有自己不同的看法”,那么世界上就不存在相同的“和平、发展、自由、民主、法治等观念”,不仅不相同,而且有的是正相反对。“和平、发展、自由、民主、法治等观念”不仅不存在相同,甚至是正相反对,就更不要说“和平、发展、自由、民主、法治等观念”上,有“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了。

  其实,作者如下的论述也打了自已的耳光。

  “再例如,和平一直是人类的共同愿望,在一些人眼里这是‘普世价值’,然而现实告诉我们,在存在阶级对抗、利益纷争和霸权主义的世界,这种善良愿望根本就无法实现。因为暴力与战争仍是西方霸权势力维护自身利益、掠夺别国人民的根本手段。远的不说,仅就美国而言,在二战结束后到2008年这63年里,就参加了全球30场战争,平均每2.1年就卷入或发动一场战争;而在冷战结束到2008年这17年里,共参加了全球12场战争,平均每1.4年就卷入或发动一场战争,其中,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给所在国人民带来的巨大灾难和不幸,至今仍在延续。

  从根本上说,代表全人类共同利益、共同价值的主体是世界各国人民,但在资本的力量仍主导世界的现实条件下,各国人民还不能联合起来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相反还要受到国际垄断资产阶级想方设法地阻挠和破坏,他们不愿放弃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权利,不愿全面彻底销毁核武器,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环境问题的责任,等等。因此,全人类的共同问题还得不到根本的处理,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只有社会主义彻底战胜了资本主义,世界各国人民都获得解放,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时,全球性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才能完全实现。”

  最后一句的“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才能完全实现”,等于是说现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没有实现,最多只是“各国人民”的理想。至少,由于反人民的资产了阶级和其它压迫人民的阶级还存在,就连这种理想也谈不上是“全人类”的。

  而且,以上的论述存在自相矛盾。“和平一直是人类的共同愿望”,那么造成“这种善良愿望根本就无法实现”的“因为暴力与战争仍是西方霸权势力维护自身利益、掠夺别国人民的根本手段”中的“西方霸权势力”是不是“全人类”中的一部份?显然是“全人类”的一部份,那怕只是很小的一部份,“和平一直是人类的共同愿望”又怎么能够成立。同样的道理,“全人类共同利益、共同价值”也就根本不能存在。“代表全人类共同利益、共同价值的主体是世界各国人民”与“全人类共同利益、共同价值”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是西方所谓‘普世价值’

  解读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至少可以有四个层面的认识:

  首先,这是中国各族人民普遍认同并接受的共同价值。正如同习近平同志所说的,这是‘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连中国全体人的价值观都不是---因为总是有反对它的,更不要说是“全人类”的了,更不要说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了。

  结论是:以上“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都不是全人类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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