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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宏:确立监察制度就是确立法律法学的自信

2018-03-20 10:14:23  来源: 草野思想库   作者:李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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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的文官制度,是西方政治文明的摇篮。现代西方政治体系是资产阶级根据自己民主建设的需要,借鉴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经过制度创新建立起来的,但西方没有实行监察制度。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监察制度适合于有社会整体的文化,而与西方社会的个体文化相抵触。西方没有社会整体这个概念,社会就是单个个人之和。体现在法学上就是,人权都是个体的权利,这让西方国家错误地把人权和主权简单对立起来。人权和主权至少有重合的部分——集体人权,这部分被法学忽略了。体现在社会学上就是,社会学里没有社会整体,只有社会的组成部分和构成元素。一句话,社会学里没有社会,社会学不是社会学。由于没有社会整体的概念,当然就不需要代表社会整体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

  二、西方资本不允许代表社会整体的监察机关存在。资本需要的社会,仅仅是单个个人之和的社会,而不是存在社会整体的社会。如果社会整体存在,每个人必然是社会整体的股东,社会整体必然成为一个超级资本,可以通过与资本的市场交易从资本身上获取剩余,这对资本来说无异于儿子长大了给自己找了个爹。总之,西方资本不允许代表社会整体的监察机关存在。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的亮点,曾对古代中国的吏治和社会稳定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国王朝能够长期存在,监察制度功不可没。所以,当西方制度引入民国的时候,孙中山设计的五权宪法,就包括监察机关和监察制度。当然,民国的监察制度与当代的监察制度在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文化基础以及制度性质、内容和特征上都是不同的。这说明,监察制度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是必不可少的。

  宪法修正案增设了监察机关,其意义是重大、积极的。它使我国形成了党领导下的立法、监察、行政和司法四大机关组成的完善的国家机关体系。我们的制度是有最高正当性基础的,因为中国法律的基础源于1949共同纲领,而共同纲领是人类历史上唯一的社会契约。理由如下:

  首先,它是以工农为主的劳动人民在中共的领导下,首次与以往的统治阶层就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国家任务等社会的基本问题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地位的平等还决定了签约阶层的自由、自主和自愿。所以,从主体上讲,共同纲领是中国的社会契约性文件。

  其次,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确认了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广泛的权利,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宪法基础。它强调人人平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和阶层平等,而这些平等无论从中国文化和马克思主义的角度理解,都是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的统一。因此,从文件内容上讲,共同纲领是中国的社会契约性文件。

  再次,共同纲领的产生,经过了严格的民主协商和表决程序。因此,从程序上讲,共同纲领是中国的社会契约性文件。

  最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历史地肯定了其社会契约的性质。总之,它是以工农为主的劳动人民与包括知识、资本、管理和权力四大精英阶层在内的其他阶层(排除了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就新中国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国家任务等社会的基本问题达成的内容广泛的社会契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契约。

  西方的政治性文件,无论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是其市民社会(包括资产阶级和地主及其知识分子)的中上层之间的契约,是少数人把自己的契约化意志,通过立法及其意识形态强行植入社会的产物。这些文件根本不是革命胜利后,工人农民主动与资产阶级和地主及其知识分子达成的平等的社会契约。从内容上讲,这些政治性文件,确认的是资产阶级和地主及其知识分子的阶级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包括工人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因此,西方的政治性文件,在西方社会也不被认为是社会契约。西方通过选举来宣示其宪法代表全民意志,但选举本身就是宪法的实施,即少数人对多数人统治的实施,所以,所谓西方宪法代表全民意志,是个笨拙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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