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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科官方评估应取消:套用“国际标准”是方向性错误

2016-05-19 10:39:03  来源: 察网   作者:邱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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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如果说对于自然科学学科发展的评价可以有一个被学界自身公认的标准,甚至存在一个世界标准或国际标准,那么,对于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的评价则根本不可能有一个公认的标准或者世界标准和国际标准。这其中的道理,应该说但凡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都是懂得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情况不可以进行评估,但是完全用评价自然科学的办法来评价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是根本错误的。

  一、必须依法开展学科评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同时,我国教育事业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深化改革。深化教育改革的前提是,必须对我国教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总结。对于我国教育事业的总结和教育改革的探讨,必须遵循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必须坚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根本指导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一章总则”对于我国的教育原则、性质、地位、目的和核心内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指明:“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四条”指明:“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指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指明:“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教育法》“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原则:“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教育法》是规范和指导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法》,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遵循。毫无疑问,开展学科评估,不仅必须以遵循《教育法》为原则,而且必须把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法》作为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如果以《教育法》作为评价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状况和学科发展状况的根本标准,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当代中国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弊端之一,就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人文社会科学各具体学科中的地位不断被削弱、淡化甚至被取消,与此同时,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的各种理论和方法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中占据了事实上的主流和支配地位。毫无疑问,这种不健康的状况必须得到有力的纠正。其中,依据和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法》,开展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评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如何通过科学的设计,把《教育法》的各具体条款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评估指标,应该是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评估的主要任务和内容之一。只有严格依据《教育法》开展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评估,才能进一步端正我国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方向,并有效纠正我国人文社会科学教育和学科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必须开展科学的学科评估

  在我国开展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评估,不仅必须严格遵循《教育法》,而且必须坚持科学的原则。这是因为相比于自然科学而言,人文社会科学及其学科评估本身存在着一系列极为复杂的理论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正确认识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意识形态问题上的重大区别。

  按照现有的国家学科分类目录,大体上可以把所有的学科划分为自然科学学科(包括理、工、农、医等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包括哲学、历史、文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两大类别。由于自然科学都是研究自然及其运动规律的,一般来说,即使不同的自然科学流派之间也存在一些意识形态问题,但相对于人文社会科学而言,意识形态的影响明显要小得多。因而,对于自然科学学科的评估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也比较容易形成共识。

  然而,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别,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文社会科学都是研究人和社会及其运动规律的,其中存在的意识形态问题十分突出。如果说对于自然科学学科发展的评价可以有一个被学界自身公认的标准,甚至存在一个世界标准或国际标准,那么,对于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的评价则根本不可能有一个公认的标准或者世界标准和国际标准。这其中的道理,应该说但凡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都是懂得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情况不可以进行评估,但是完全用评价自然科学的办法来评价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是根本错误的。因此,人文社会科学本身及其评价存在的第一个特点在于它的突出的意识形态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复杂性。忽视、淡化、甚至否定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具有的显明的意识形态性,不仅是不科学的,而且也是根本错误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评价,完全套用事实上并不存在的所谓“国际标准”,是一个方向性的错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人文社会科学完全意识形态化,从而彻底否定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就人文社会科学自身的发展来说,一方面需要强调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又必须尊重各种非主流意识形态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在坚持正确的原则性方向的同时又能够繁荣发展。

  其次,我们必须深刻认识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所具有的明显的长期性特征。众所周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人文社会科学是为人和社会的发展服务的,因此,检验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最终标准,应该是看其对于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具有什么样的贡献,从这个角度来看,毫无疑问,对于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评价具有明显的长期性。历史上的许多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并不是在当时就被社会和学界承认的,而是经历了历史的检验之后才被社会和学界认可的,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别的不说,就诺贝尔奖的获奖情况来看,获奖的作者大都是因为十几年前甚至几十年前发表了重要的科研成果。其他许多对于人类思想和学术以及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也都是如此。因此,仅仅用几年的时间为标准来评价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实际价值,显然是不科学的。

  再次,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原则。从质和量的辩证关系来看,任何科学研究成果对于社会的影响首先来源于它的内容,而不是它的数量。因此,考察科研成果的价值,首先必须考察它的内容和质量,然后才是它的数量。从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评估来看,利用“核心期刊”来考察科研质量的初衷在原则上是正确的。但是,必须科学地认识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与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成果之间的辩证关系。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期刊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载体,在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确实存在质量和水平上的差异。从总体上来说,质量高的学术期刊上所发表的论文质量平均要高于质量差一些的学术期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凡是发表在影响力大的期刊上的所有论文在质量上就一定比影响力小一些的期刊上发表的所有论文,反之亦然。显然,不认真分析每篇论文本身的内容和质量,仅仅用期刊的所谓等级来裁决所有论文的质量和档次,显然是片面的、粗糙的、不科学的。而且这种做法将导致学术期刊的垄断现象,不利于学术期刊的多元化发展。事实上,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许多重要论文,并不都是出自所谓“名刊”。

  总之,人文社会科学及其学科评估中本来就存在着十分复杂的理论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因此,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评估必须坚持科学的原则,必须通过认真的深入研究,设计出科学的评估标准体系。只有这样,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评估才能达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

  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评估必须坚持的若干具体原则

  在我国开展人文社会科学评估,不仅要坚持依法评估和科学评估的根本原则,而且必须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原则:

  第一、必须进一步明确开展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评估的根本目的和方向。这个目的就是必须有利于发现我国高等教育和科研中存在的各方面突出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使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发展和中华民族崛起的伟大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同时学科评估必须有利于扩大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上的学术话语权地位的不断提升。

  第二、必须坚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出发,坚持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学科评估中的指导地位和作用。从根本上来说,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通过设计相关评估指标,并通过科学的评估,使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特点。

  第三、必须坚决贯彻《教育法》关于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法律规定,重新审视和科学对待“教育国际化”问题。在坚持积极对外开放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前提下,又必须坚持反对文化和教育自我殖民的重大原则。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和积极学习国外一切先进文化成果,另一方面,必须坚持独立自主、以我为主的原则,坚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坚决反对一切文化和教育的自我殖民倾向。

  第四、必须坚持尊重学科发展规律的基本原则。当前学科发展的重要特征在于学科的不断分化和细化,因此,从学科评估的科学性来说,必须坚持对二科学科进行评估的方法,坚决废除一级学科的评估。只有这样才能使评估符合学科发展的规律,有利于促进各个具体学科的繁荣发展。

  第五、必须正确处理学术期刊的“等级”与科研成果的内在质量之间的关系,适当调整学术期刊在科研成果评价中的地位和权重,尤其不宜过分抬高SSCI期刊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估中的地位。应该坚持学术期刊评价和同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使学术论文的评估更加科学。

  第六、必须坚持全面评估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原则。在注重科研论文的评估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于学术专著和教材建设方面的评估。一般来说,相对于学术论文而言,教材建设和学术专著在学科建设和发展中都具有基础性的和长期性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因此,在学科评估中必须重视对于教材建设和学术专著出版的评估。

  第七、必须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的评估原则。从理论上来说,学科发展的根本目的之一仍然在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因此,在进行学科评估时,必须将科研与教学有机地统一起来,并且应该更加重视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在学科评估中的地位,从而更好地引导学科建设和发展与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机结合,使学科建设与教学发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从而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八、必须坚持国家对于教育和科研的宏观管理与尊重学术自主发展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正确管理和引导我国人文社会科学教育和科研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在学科评估中又必须坚持尊重学术自主发展的原则。因此,为了贯彻和遵循高校自主管理和发展的原则,应该取消任何官方进行的学科评估,改由各个学科自主成立学科和专业评估委员会,制定科学的评估办法,开展科学的学科评估。教育部有关部门可以对学科评议组成员的组成情况和评估程序进行有效监督,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审查。

  学科评估对于学科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一工作,依法开展科学的学科评估,促进我国人文社会科学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原标题:必须依法开展科学的学科评估  ,作者邱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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