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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律师是什么货色?”

2015-07-27 14:21:07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马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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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律师是什么货色?”

——驳新罗夫人的《律师是什么货色?》

    “民族复兴网”、“红歌会网”724日不约而同地发表了署名作者为“新罗夫人”的文章《律师是什么货色?》。读过这篇慷慨激昂的挞伐檄文,觉得作者新罗夫人未免有失理智和片面,未免只及一点不及其余,不是讲事实摆道理,而是如同泼妇骂街,大有把全国20多万律师赶尽杀绝之势。文章发表不到一天,“民族复兴网”就有五十多人点击“喜欢”,“红歌会网”有6600多人点击,400多人认为“精彩”。“民族复兴网”对此文加深黑标题推出,“红歌会网”也曾把此文放在“要闻  观点”栏内,都同样表示了大力支持的态度。读罢此文,本是一笑置之,但是,考虑到众多读者及网站的态度,为使社会公众对于律师行业及律师从业者有一个正确的了解,不能不就此问题与作者展开讨论,驳斥她对律师行业和律师从业者的谩骂谰言,同时也探讨一下律师究竟是什么货色,尤其是要看一下律师是不是新罗夫人所描写的那种货色。

    下面,将作者原文逐段列出,逐段批驳。

作者文章第一段:AB打官司,某律师受雇于A,就拼命为A洗白,抹黑B。二审时,假若某律师恰巧被B雇佣,于是,就摇唇鼓舌引经据典的把A往死里整。这就是代表号称公平正义的律师的真实嘴脸。所谓颠倒黑白的成语就大抵源于此。”

——这是作者给律师画的脸谱,并声称是律师的真实嘴脸。我要告诉作者的是,这完全是你的主观臆断。你的这段描写,肯定是说一起民事“官司”。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只需依法据实说明自己有无责任、责任大小即可,根本谈不上什么“洗白”和“抹黑”,律师代理任何一方也都没有必要为“洗白”和“抹黑”拼命。你假设的这起民事官司,如果发生二审,一审中代理A的律师根本不可能再受雇于B,因为《律师法》有着明确而严厉的禁止性规定,律师事务所还有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不信你自己翻《律师法》看看再说也不迟。

什么“往死里整”啊?用语何必如此夸张?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需要当事人和他的律师做的,仅仅是运用证据、依照法律,澄清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就够了。民事诉讼不是要哪个人的命。什么“颠倒黑白的成语大抵源于此”啊?作者查过词源吗?颠倒黑白这个成语是来源于律师吗?

作者文章第二段:“古代的律师就是下三滥行业,俗称诉棍,他们大多是半瓶子醋的酸文人,好逸恶劳,家境窘迫,为挣口饭钱不惜出卖良心,在公堂之上公然撒谎,冤枉好人,捏造事实,撒泼打滚。对这种泼皮无赖,县大人也是无奈,因为毕竟不是重罪,最多打几十板子轰出大堂了事。而雇主往往是恶霸富人,大多能赏点辛苦钱,这些无赖们刚才还装作痛不欲生的狼狈样子,待雇主一走,立刻从床上爬起来,袖起赏钱,一溜烟的跑进怡红院嫖妓去了。那时候他们的地位很低,挣钱也很少,生活朝不保夕,可是这毕竟不用刨地种庄稼挨累流汗,也不用上战场厮杀流血,就有很多懒汉痞子选择这个职业,成为下九流之第九流。这些描述多源自《三言二拍》明清作品,大家带着问题看便知一二。”

——作者对律师的这段描写来源于她读过的《三言二拍》。这些书我没有读过,但我相信古代、近代现代和当代,这种奸猾之徒是有的,而且不会很少。但是,这种人肯定不是我们这个民族的脊梁,它们所代表的也绝不是我们这个民族的风格。

近代的《官场现形记》我是读过的,那里面刻画了半殖民地时代官场中人的丑恶,但是,在这些人之外我们还是看到了诸如林则徐、曾纪泽、谭嗣同、孙中山等很多顶天立地的官员和仁人志士的高大形象。就说律师吧,北洋军阀时期的施洋大律师毅然决然地站在了“二七”大罢工的工人阶级一边,甘愿为他们慷慨赴死!我们难道因为《官场现形记》里的丑类就否定林则徐、曾纪泽吗?我们难道因为《三言两拍》就否定施洋大律师吗?

作者文章第三段:“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司法体系,摒弃了这些封建糟粕,新中国根本就没有律师这个行业,而中国社会却达到了风清气正,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同时,在资本主义社会,因为资本家们拥有比别人多的财富,就要做人上之人,就得要享有法律之上的自由,更要逾越人类的道德水准,过超出和摆脱法律限制的生活。于是,律师就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间:资本家们手里有大笔的钱,律师正好缺少的是道德和人性,于是二者一拍即合。更有资本主义法律有意为之提供漏洞,于是律师行业蒸蒸日上,成为所谓收入高、地位高的王八蛋群体,于是就可以指鹿为马,就可以为所欲为,于是就有了辛普森杀妻无罪的荒唐。”

——看了作者这段话,感觉作者除去情绪的宣泄,连起码常识都没有。新中国成立后就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司法体系”吗?你说的“无产阶级专政司法体系”作为一种崭新的法律司法制度是1975年《宪法》通过后才建立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取缔旧律师制度、打击黑律师的同时,开始试办新的律师制度。19507月政务院公布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其中规定:“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关于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中说:公开审判要做到“当事人和他的合法辩护人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辩护权。”1954年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时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同年5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宪法规定人民有辩护权,这就需要有律师……”。同年,在司法工作座谈会和检察工作会议上,董必武又强调:“要建立辩护制度,如果没有辩护,就是判得再正确,也不足使人心服口服。不准辩护会使我们错案更多”。从1955年起,全国各地逐步建立律师队伍。次年1月,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并于1957年上半年起草了《律师暂行条例(草案)》。到同年6月,全国共建立了19个律师协会,800多个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2500多人,兼职律师300多人。

上面这些资料,作者新罗夫人看过吗?这是新中国“摒弃了这些封建糟粕,根本就没有律师这个行业”的证据吗?

新中国成立后,确实摒弃了很多封建糟粕,也改造了很多旧行业,比如对旧社会属于“下九流”、被人瞧不起的演艺界人士,不就是赋予他们“人民演员”的地位,让京剧、相声、大鼓等艺术形式发扬光大的吗?

作者接着说:“同时,在资本主义社会,……于是就有了辛普森杀妻无罪的荒唐。”作者自己注意到这段话与前面的话前言不搭后语、牛唇不对马嘴了吗?

文章第四段:律师警告政府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督促法官依法办案、依法审案,教育人民遵纪守法,是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说的头头是道,但是自己却高居于法律之上,从来不依法辩护,比如把李天一轮奸案辩护为卖淫勾引,把复旦投毒案诡辩为黄洋为肝病死亡,鼓动西安艺术学院学生群体对法院施压为药家鑫八刀杀人翻案,律师们从来就不想守法,从来就要凌驾于法律之上,并在同时却尊尊说教别人遵守法律,仿佛救世主一般,亦如基督复活。”

——这一段把律师刻画得好生了得呦!他们胆敢“警告政府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胆敢“督促法官依法办案、依法审案”,“教育人民遵纪守法,是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胆敢“自己却高居于法律之上”,胆敢“从来就不想守法,从来就要凌驾于法律之上”,“ 尊尊说教别人遵守法律,仿佛救世主一般,亦如基督复活”。请问是谁给他们这么大的胆子和权力,这么高的地位和殊荣啊?作者能不能列举一两个事实说明律师有这个胆量、有这个权力和地位,有好为人师“教育人民”的机会,有救世主和基督复活的殊荣啊?

作者说律师“从来不依法辩护”,并举了李天一案、复旦投毒案、药家鑫案作为例证。如果讲律师是不是“依法”辩护,可以告诉你,是依法辩护,他们“依”的是刑事诉讼法,那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法律规范;至于他们就这些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法律给予并保障他们发言的权利;他们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离开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胡说八道,法庭不采纳就是了,任由别人笑话和谩骂就是了。但这决不证明所有的律师“从来不依法辩护”。

文章第五段:改革开放以后,本着凡是毛主席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毛主席主张的我们就要反对的原则,律师这个散发着恶臭的行业又从阴沟里爬出来抖抖灰尘重新出现在中国社会,一个个衣冠楚楚,手提皮包,尽干丧尽天良的勾当。中国社会自从有了律师,庄严肃穆的法庭就变得龌蹉不堪,乌烟瘴气,成了农村唱大戏般的热闹,成了农民赶大集,成为胡说八道的讲坛和撒谎造谣诡辩的模范。律师们把法律戏弄于鼓掌之中,与法律站在对立面,用法律攻讦法律。律师的出现除了彰显与西方并轨,着实猥亵了庄严神圣的社会主义法律,给予法庭侦查、审理、审判、执行陡增了巨大的成本和困难,却没有任何什么益处。在律师制度刚刚开始实行当初,律师们还小心翼翼的行使法律顾问或是协助法盲进行法律活动。及至全民大腐败开始后,律师们就恢复了丑陋的嘴脸,耍尽无赖般的卑鄙伎俩。”

——毛主席一概反对律师行业吗?绝对反对建立律师制度吗?如果毛主席一概地、绝对地反对,怎么会有1950年《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关于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的规定呢?1954年宪法可是毛主席主持起草和制定的呢!那个时候,毛主席认为律师行业“散发着恶臭”,“从阴沟里爬出来”吗?散发着恶臭、丧尽天良的律师是有的,正如腐败透顶的官员是有的一样,甚至为数不少,但不是全部如此。

“庄严肃穆的法庭就变得龌蹉不堪,乌烟瘴气,成了农村唱大戏般的热闹,成了农民赶大集,成为胡说八道的讲坛和撒谎造谣诡辩的模范。”这种状况是从有了律师开始的吗?作者去过法庭吗?那里龌龊不堪、乌烟瘴气,像农村唱大戏般热闹吗?那里像“农民赶大集,成为胡说八道的讲坛和撒谎造谣诡辩的模范”吗?可怜这位作者啊,留点口德吧,你不仅在侮辱律师,也在侮辱法庭,甚至连农民和农村一起侮辱了!

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是有的,有的地方甚至是很严重的,正如其他领域的不公和腐败一样。但是,大多数法官还是掌控得了法庭审理秩序的,即使有的律师“从阴沟里爬出来”,“浑身散发着恶臭”,“恢复了丑陋的嘴脸”,“胡说八道、撒谎造谣诡辩”,“耍尽无赖般的卑鄙技俩”,他们也没有本事把“庄严肃穆的法庭变得龌龊不堪、乌烟瘴气”,变成“农村唱大戏、赶大集”。这种毫无根据、言过其实的肮脏词语除去显示作者的肮脏之外,没有任何意义!

文章第六段:律师的出现本身就是对人民公检法的否定,法官头上的帽徽就是代表公平正义,就是依法办案,假若法官违法,那就不配当法官,更有政法委督促管制,还有人民监督,换一个庭长就可以了,何来需要律师介入捣乱?。当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时,律师除了上蹿下跳的捣乱搅局,胡搅蛮缠,没有任何正面作用,使法庭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大大降低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把法庭玩成了游乐场。因为法官是按法律执行,律师的存在也就只能依靠逆法律反向而行,否则,律师有何必要存在呢?哪里又需要有律师的席位呢?律师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公检法的否定,是唯西方论的产物。现今律师每天的日常工作其实就是绞尽脑汁,钻法律的空子,或是靠狡辩与法官对峙,为有罪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为重罪罪犯做轻罪开脱,最终达到赚取不义之财的目的。严格意义来说,律师所有的工作都是反法律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就没有必要设置这一程序和职业,律师应当尽快从中国社会消失。”

——作者说“律师的出现本身就是对人民公检法的否定”,请问,如此妄断,你的事实根据和理论根据何在?作者学问不浅,应该懂得对立统一规律吧?即使律师站在“人民公检法”的对立面,也是作为一种民间的监督力量出现的,对立双方的工作最终统一于澄清事实,分清责任,保证罚当其罪和没有犯罪的人不受追究,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官头上的帽徽”(现在早已不戴帽子,也没有帽徽了,可见作者真的不了解法庭和法官,闭着眼睛说瞎话呢)确实代表公平正义,但帽徽不“就是依法办案”。你的病句总该修改一下,才好发表嘛!

法官违法当然不配当法官,人民也有权监督,可是你说的对法官“督促管制”的政法委,在你说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司法体系”中是不存在的,不信你查查。这又是你睁着眼睛说瞎话的一个例子。

“法官违法不配当法官”的时候,换一个庭长就可以了吗?对违法的法官要不要处分?律师也是依照宪法有权监督法官的人民的一员,当他们发现法官违法的时候行使监督权,就是“介入捣乱”?

你说律师在法庭审理案件的时候,律师“上蹿下跳的捣乱搅局,胡搅蛮缠”、“把法庭玩成了游乐场。”、“绞尽脑汁,钻法律的空子,或是靠狡辩与法官对峙,为有罪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为重罪罪犯做轻罪开脱,最终达到赚取不义之财的目的。”请问作者,当你写下这些一连串的贬义形容词的时候,你对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工作究竟了解多少啊?你下面接着煞有介事地说什么“严格意义来说”,好像自己多么严谨、严肃、严格,还是请你在作出结论的时候先去多多地做些调查研究吧,还是先把你叙事的逻辑好好梳理一下吧,还是先把你的病句、错别字和使用错误的标点纠正过来吧。

看第七段:在全民腐败的今天,中国的律师们更是把丑陋做到了极致,阴暗、毒辣、奸诈、狡猾大暴漏于天下。他们往往与罪犯沆瀣一气,简直就等于同案犯,等同于包庇犯罪,协助犯罪,为罪犯开脱。为了钱,他们能把缺德做到极致,为了钱,他们在法庭上甘当雇主的走狗,为了钱他们把法律踩在脚下肆意践踏。律师们通过贿赂拉法官下水,然后理直气壮地抨击公检法贪腐,攻击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为著名的主力推墙党之一。律师穿行于原告被告之间,一心只为自己发财,两头下注,合伙欺骗,就地分赃。他们猥猥琐琐就像小偷窃贼,身披的法律捍卫者的羊皮,做破坏法律、破坏公平公正的罪恶勾当。当农民工受伤住院时,准会有西装革履的律师走进病房,拿出厚厚的法律文集,恐吓忽悠不懂法律的农民,神神秘秘的告知伤者是活该,倘若是知趣,就会有点补偿,倘若是坚持,就一分钱也别想要。自命不凡的认为自己神圣不可侵犯,却一直为了私利侵害别人的利益。律师一心只为钱,把法律置于脑后,把良心喂了狗吃,在他们的身上何曾看到一丝法律的痕迹?

——这段文字,作者除去发挥自己的想象,继续使用肮脏的词语对律师极尽侮辱之能事、展示自己掌握贬义词的数量和运用这些贬义词的能力外,并没有列举出令人信服的事实根据。至于说到受伤住院的农民工,作者极具想象力地说“准会有西装革履的律师走进病房,拿出厚厚的法律文集,恐吓忽悠不懂法律的农民,神神秘秘的告知伤者是活该,倘若是知趣,就会有点补偿,倘若是坚持,就一分钱也别想要。”,我奉劝作者,你如果是一位有着严肃治学态度的学者或者准备当这样一位学者的话,你应该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或者任何一个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查证一下统计资料,看看全国各地的律师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为众多受伤的农民工、讨薪的农民工做过些什么。

第八段:如今,就像右派公知们一样,律师俨然形成了法律党,也加入了反对共产党的阵营,共产党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法律党们肆意与政府作对,甚至要高于政府之上的地位。只要政府想要做事情,法律党就一片喧哗喊倒好,四处高呼政府又违法了。律师们怂恿刁民恶徒与政府对抗、与公检法机关死磕,贪图不义之财,索取额外收入,用无赖手段把全民利益据为己有然后分赃。多行不义必自毙,当律师们坏事做绝时,正义的大网终于开始收紧了,当他们的丑行公布于众时,人民终于看清了他们假惺惺的面孔后面是一副狰狞贪婪无耻的嘴脸,即使他们所谓的主子挥舞人权大棒强烈敦促,中国政府依然要把不良律师关进监狱,因为他们实在是太坏了。”

——成为“法律党”的律师有,比如贺卫方、陈有西、李庄,那是律师中的上层分子,绝大多数的中下层律师没有这个机会和条件。“怂恿刁民恶徒与政府对抗、与公检法机关死磕,贪图不义之财,索取额外收入”的律师是有的,那是律师中的“英雄人物”,绝大多数的中下层律师没有这般胆气。至于“用无赖手段把全民利益据为己有然后分赃”,那要看律师们有没有这么大的本事。

“多行不义”、“坏事做绝”、“假惺惺的面孔后面是一副狰狞贪婪无耻的嘴脸”、 “主子挥舞人权大棒强烈敦促”的律师,确实应该被关进监狱,正如强取豪夺的贪官和汉奸卖国贼应该进监狱、应该砍下他们的脑袋一样。这不是否定律师制度、否定律师行业、咒骂全体律师的理由,正如这不是否定干部制度、否定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甚至咒骂全体全体公务员的理由一样。

第九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违法犯罪的律师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对律师不能法外施恩,因为他们根本就不配!倘若我不幸到了法庭,就相信法官能够公正公平的依法判决,决不请什么律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违法犯罪的律师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这句话你说得很对。不仅是对违法犯罪的律师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对任何人包括对作者这样的人也一样,都应该依法办事。

“对律师不能法外施恩,因为他们根本就不配!”这句话你说得很不对。请问作者,你发现过或者收集到了对律师“法外施恩”的案例吗?律师不配被“法外施恩”,那么,有人“配”吗?作者啊,注意点逻辑,不要自己打自己耳光,不要像你说的“共产党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好不好?

“倘若我不幸到了法庭,就相信法官能够公正公平的依法判决,决不请什么律师。”哦,你口口声声“无产阶级专政的司法体系”、“人民公检法”,开口闭口“法官头上的帽徽就是代表公平正义,就是依法办案”、“更有政法委督促管制,还有人民监督”,你怎么会像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呼格吉勒图一样“不幸到了法庭”呢?法官怎么会不对你“能够公正公平”呢?至于你请不请律师,那是你的自由。虽然那把律师们描写得那么神通广大、无所不能,而且无恶不作、不择手段,但是,请你放心,他们没有任何一个人强制你和所有的人接受他们的辩护。

我的“文章”可以继续写下去,写得很长,但是,驳斥一篇毫无根据、不讲道理、逻辑混乱、病句和错别字层出不穷的骂街式文章,太累,而且没有价值。算了,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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