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文章中心 > 纵论天下 > 学者观点

钱昌明:“否毛”、“污毛”,算不算“违宪”?——读现行《宪法》“序言”后产生的疑惑

2019-03-24 14:30:25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钱昌明
点击:    评论: (查看) 字体: / /

  近日阅读现行《宪法》“序言”,感触良多。由此,产生了两大疑惑。

  1976年9月,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中国共产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毛泽东主席逝世。此后,政治风云变幻,一股“否毛”、“污毛”妖风骤然而起,且越刮越猛。

  从重新归顺美国的中南海“保健医生”李志绥的《回忆录》,到自称是共产党“老员外”——辛子陵的《红太阳的陨落》;再从反毛“专家”高华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来的》,到“历史发明家”张戎的《毛泽东:鲜为人知的故事》等,境内、境外反共势力遥向呼应,黑云压城、浊浪滚滚:

  什么“专制”、“独裁”啊,“希特勒”、“暴君”呀;什么“杀功臣”、“搞家天下”啦;什么“与苏美争霸”,要当“第三世界领袖”,故意饿死中国农民,“是3755万条鲜活的生命把原子弹送上天!”(见辛子陵:《红太阳的陨落》)等等,“污毛”毒焰四溅,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奇怪的是,很长一段时间来,这类“反毛”、“污毛”者的言论,畅通无阻,且均由此“身价百倍”,成“名”成“家”;反之,辟谣辨诬者之辞,无处容身,多被贬斥为“毛左”、“极左”。一句话,昔是今非、人妖颠倒。大有把“大佛”打成“妖魔”,让“妖魔”变幻成“观音”——堪称收“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之效!令不明真相的芸芸众生,大惑不解。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布局要求,“依宪治国”成了头等大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现行《宪法》“序言”,白纸黑字写得明白: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上述文字表明:宪法对毛泽东主席是作为革命领袖和民族英雄肯定的;对他领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事业的历史功勋,更是充分肯定的。

  既然如此,按照正常逻辑,任何攻击、污蔑毛泽东主席的言行,无疑都是“违宪”的行为。“违宪”行为是什么?违宪行为就是最高的违法行为!按“依法治国”的方针,就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014年10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然而,像茅于轼、辛子陵、袁腾飞那样恶毒攻击毛泽东主席的代表人物,长期来一直肆无忌惮地发表“污毛”言论,却始终未能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与处理;更未见有一例因“反毛”、“污毛”立案受审的案件,岂非咄咄怪事!如此执法现状,《宪法》的权威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另外,《宪法》“序言”还指出:

  在我国,“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显然,现行《宪法》是认同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的,且还明确规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的指导思想。

  奇怪的是,当年社会科学院院长王伟光写了一篇《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的文章,立即招来了国内“精英”与国外反华势力们的围剿。说这是“公然鼓吹阶级斗争为纲!”“是在制造理论混乱”,“应该像审判纳粹分子一样审判”,“应该绞刑”,让其“死得很惨”!

  坚持《宪法》正确政治观点的人遭围攻,违背《宪法》行为的人偏成了“英雄”。两相对照,《宪法》的权威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其实,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无非只是历史上客观社会现象的理论概括。这个世界只要还存在私有剥削制度,阶级斗争现象就不可能消失。你承认它的存在是这样,你不承认它的存在也还是这样。这决不是靠某种“鸵鸟精神”——不承认主义,所能回避得了的。

  要不要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者、人民领袖毛泽东主席的荣誉?要不要维护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立国指导思想的地位?这些都是关系到现行《宪法》权威与法律尊严的重大原则问题,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头等大事,丝毫含糊不得。

  要确切落实“依法治国”,就得解除这两大疑惑。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SZHGH.COM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