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文章中心 > 纵论天下 > 学者观点

钱昌明:要“人权”,还是要“霸权奴性”? ——评加拿大“绑架孟晚舟”事件

2018-12-15 10:41:46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钱昌明
点击:    评论: (查看) 字体: / /

  上网浏览,获悉:当地时间11日下午3点多,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的法官宣布,准许孟晚舟女士获得保释。

  据说,法官在声明中表示,逮捕孟女士是基于美国的要求。考虑到孟女士在中国和其他地方都没有刑事犯罪记录,以及目前存在健康问题,加上她本人目前愿意居住在温哥华、有合适的担保人等诸多情况,决定允许她保释。

  给人的印象,加拿大似乎是个“法治”国家,一举一动,都得“依法办事”。你看,连对“犯罪嫌疑人”要不要保释,法院就开了两次“听证会”才决定。法官似乎也“很讲理”,且有“人道味”,能注意到孟女士“在中国和其他地方都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又“存在健康问题”,加上“本人目前愿意居住在温哥华、有合适的担保人”等,所以准予保释。

  殊不知,这一切都是“狗屁”!法官讲的全是废话、屁话,无非就是为了糊弄些糊涂人,目的是粉饰一下加拿大政府赤裸裸的海盗式“绑票”的犯罪行径!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12月1日,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机场转机时遭加拿大警方逮捕,且被置以“重刑犯”般处境。

  孟晚舟何许人也?中国公民。她在加拿大犯事了吗?没有啊。那么,加拿大政府凭那一条法律可以逮捕她?加拿大法官说,“逮捕孟女士是基于美国的要求”,就凭美国人的一句话,加拿大政府就可以随意逮捕在加过境一位第三国的无辜人?

  这与索马里海盗任意绑架过境船只、进行敲诈勒索又有什么区别?

  加拿大政府“绑架孟晚舟”这一事实,充分证明:高唱人权赞歌的加拿大政府,已成了最无视人权、最践踏人权的政府;加拿大的法院披着“法”的外衣,已成了最不讲法、最践踏法制的法院。

  侵犯人权、践踏人权

  很明显,“绑架孟晚舟”事件严重侵犯了人权、践踏了人权。

  加拿大是西方“七国”集团成员,号称是当今世界最讲文明的发达国家。“人权至上”,历来是他们最爱唱的赞歌,是最爱标榜的“普世价值”。按理,在它们那里最应尊重人权,可是事实恰恰相反。

  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集团国家,“人权”只是它们推行霸权的利器,只针对别国、从不对自己。它们动辄指责他国“侵犯人权”,并以维护“人权”为借口,挥舞“制裁”大棒,直至发动入侵主权国家进行“严惩”——实为侵略(如对利比亚入侵等)。至今,凡是西方所不喜欢的国家,无不都被它们扣上了“侵犯人权”的帽子。

  反之,在西方国家内部,它们可以肆意践踏人权,对人民群众实行资产阶级专政。诸如暴力执法,美国警察可以任意枪杀他认为可以枪杀的人。镇压“占领华尔街”运动,警察可以开枪射杀抗议者,也可以一下就逮捕近4000名抗议者,这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依法办事”;法国的“黄背心”抗议中,在这刺骨寒冬,警察可以使用高压水枪与催泪瓦斯对付抗议人群(包括让大批青年学生集体下跪),这都是正常“执法”,却不容抗议者反抗,否则就是闹“暴乱”的“暴民”,就可逮捕、投入监狱。这就是资产阶级统治者的“人权”观。

  加拿大政府在“绑架孟晚舟”事件中的丑恶表现,不仅赤裸裸地暴露了西方人权观的双重标准与虚伪性;更反映了它完全无视基本人权的野蛮性。

  1948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它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权威的、也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之一。加拿大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它同样有遵守的义务。今年却奉“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未知加拿大政府的官员是不是知道这部基本国际法?笔者不想引用全部三十条内容,仅就以下几条请他们看一看: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一条,(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上述各条规定,孟晚舟是“生而自由”的,她应该受到加拿大政府的非“歧视”性的、平等的对待;她在加应该享受到“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保障,这是国际法赋予的基本人权,也是加政府必须承担国际义务、职责,更不能搞“有罪推定”。

  可是,加政府不仅未履行应尽的国际法义务;相反,在明知孟是无辜的情况下(连加法官也承认“孟女士在中国和其他地方都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却逮捕了她,这不是公然与“人权宣言”对着干又是什么?这不就是粗暴侵犯人权、践踏人权又是什么?

  法院违法,法官不法全因霸权奴性

  请问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你们凭什么立案?依据什么“法”可以去审理一位途经加拿大、没有违反你们国家法律的中国公民?

  谁都知道,任何法院都不是可以随意立案进行审理案件的。它必须有严格的立案条件。如起诉人、受理范围、管辖权等。仅凭一句“基于美国的要求”,加拿大政府就可以在提不出任何违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逮捕一位中国公民?加拿大的法院就可以在无违法罪证的条件下、随意审理一位外国公民?这是什么“法治”?如果外国政府也这样对待加拿大公民,那加拿大籍公民还能走出国门吗?须知,凡国际关系都是平等相待、以对等原则处理的。

  加拿大法院公然无视《世界人权宣言》这样权威的国际法,不宣布加拿大政府违法,立即释放被非法绑架的中国公民,如此处理“绑架孟晚舟”案件,这就是“知法违法”。

  法官发言,理该言必于法有据,应该是:“根据宪法、或什么法,第几条第几款,怎样怎样┄┄”遗憾的是,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的法官,言不依法。他在声明(判词)中,居然讲出“逮捕孟女士是基于美国的要求”这样的话。请问,这像是一个法官所讲的话吗?

  “美国的要求”,能成为加拿大的“法”吗?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说白了,这就是一种“奴性”逻辑。作为独立主权国家的加拿大,居然会形成这样的“霸权奴性”,笔者确实为所有加拿大人感到耻辱,感到无地自容!

  加拿大政府这种无耻行径自然让世人大跌眼镜,也必然引起国际舆论的一片哗然。诚如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所猛批:

  “据我所知,加拿大应美国要求将她(按:指孟晚舟)拘押与华为公司在伊朗开展业务有关。这是美国法律禁止的,与中国有什么关系,与华为有什么关系?这是非常傲慢的大国政治,没有人会接受。这甚至已经引起美国最亲密盟友的排斥。应该至此为止了”。(《俄外长痛批美加拘押华为高管》,见《参考消息》2018年12月9日第8版)

  就连美国的金融评论员扎哈里·卡拉贝尔(ZacharyKarabell)也认为,此次逮捕事件,“就像是中国在逮捕乔布斯的女儿,如果她有在帮忙运营苹果的话。”

  另一位美国知名经济学家,《福布斯》杂志专栏作家约翰▪塔姆尼(John Tamny)也写道:

  “这次逮捕事件堪称荒谬,特朗普和其领导的政府无异于在玩火,市场的反应也印证了这个道理。贸易保护主义本身就是愚蠢的,违背了美国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贸易保护主义加上在他国逮捕杰出商业领袖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就像卡拉贝尔所说的,考虑到当前白宫主人的所作所为,可以想象成重要的美国商业人物(如苹果的蒂姆·库克)在中国被捕。特朗普政府已经越界,没错,此事就应该怪罪特朗普政府。如果没有经过当权者的批准,这种事情不可能发生。”(《美国〈福布斯〉杂志:美国政府可耻地迫害中国华为,只因华为太成功》)

  12月6日,中国驻加拿大使馆表示已向美、加两国进行了严正交涉,要求立即纠正错误做法,恢复孟晚舟女士的人身自由。

  但愿加拿大政府能幡然悔悟,抛弃“霸权奴性”,挺一挺腰干,做一个21世纪堂堂堂正正的文明、主权国家!别给加拿大人丢脸,别在世界人们面前显丑。

「 支持红色网站!」

红歌会网 SZHGH.COM

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
您的打赏将用于红歌会网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传播正能量,促进公平正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