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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国明:这已非个人间恩怨,而是影响社会未来的重大舆论事件

2017-11-21 09:46:22  来源: 察网   作者:尹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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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非个人间恩怨,而是影响社会未来的重大舆论事件

  刘鑫事件引起的社会争论还在继续,已经形成为一个社会公共事件。围绕刘鑫事件的争论,虽然表面上主要围绕着社会公众有没有权利对刘鑫的行为进行道德层面的评价以及这种评价是什么性质,但实际已经上升为关于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首先,我认为社会公众有权利对刘鑫的行为进行道德层面的评价,这个事件,已经成为社会舆论事件,在吸引社会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大讨论、大争鸣,既然是讨论与争鸣,就可以各抒已见,只要对刘鑫的批评不超出言论自由的边界。而且,当一个人的行为突破了社会广泛认同的道德底线,并具有了广泛社会影响力,极有可能对社会的公序良俗造成重大冲击时,那么这个行为本身也不仅仅属于私域性质,而是已经突破了个案和个人之间,有可能对社会道德体系和道德底线形成破坏性效果。一旦社会风气因此恶化,公众也会成为潜在的或现实的受害者,这个时候公众的介入就具有不可质疑的是当性,公众的介入还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义务。

  一个社会要想良好运转,光有法律秩序是不够的,还需要有良好的道德风尚,这就依赖于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能不能正常的发挥作用,有赖于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能不能发挥规范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硬约束,道德是软约束,道德和法律缺一不可。法律和道德非但不是冲突的关系,而且互相促进。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法律和道德体系筑起两道社会防线。道德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道德底线必须高于法律底线。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低底线,道德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标准。道德底线成为第一道防线,法律底线成为第二道防线。

  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在进行制裁的同时,也会给予道德层面的否定评价。

  但还有一种情形是越过了道德底线,还没有触碰法律底线,虽然不具备法律规定意义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等于其社会的负面影响就可以忽略不计。甚至某些严重违背道德底线的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之后,对于社会心理的冲击是巨大的,很有可能会对社会道德体系形成溃堤作用,对于社会的整体负面作用还大于个案的杀人越货。

  刘鑫这个事件出来之后,就有很多父母开始反思自己对孩子的教育。有一个孩子的父亲的跟凭就很有代表性:“家有宝贝男孩十个月,邻家有个闺女比宝贝小七天,我告诉宝贝,要有侠义心肠,要见义勇为,长大了要保护妹妹,不能让妹妹被欺负!宝妈说,江歌案就是因为江歌太有侠义心肠了!我竟无言以对!”我想,刘鑫事件刷屏之后,很多父母都在孩子的道德教育这个问题上陷入类似的迷茫,这就是刘鑫事件给社会的负面影响之一,说明这个事情不仅仅会对现时的社会风气造成影响,还会传导到教育,传导到下一代。

  一个社会公共事件对于社会心理的冲击就是这么大。南京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当然彭宇最后承认撞到老太太了,二审给予了纠正)中法官认定彭宇有责任的理由是“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就这个判决理由,经过一些自由派媒体的放大之后,产生了广泛和持久的恶劣影响,助人为乐的社会风气,因此遭受过多大的冲击,见危相救,本来是传统美德,都成为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这个事件已经过去十年,但影响却还需要不知多少个十年才能消除。

  如果说,对邱少云黄继光狼牙山五壮士的各种抹黑,是对一个社会的道德高峰进行的有计划摧毁;彭宇案的一审判决经过媒体的处理,就对要求低一些的陌生人之间“见危相救”的道德风尚具有严重的摧毁效果,那么刘鑫这个事件的发酵,又会对朋友之间的“遇难相帮”的习惯性做法形成严重的冲击。从这些年的舆论事件观察,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防线是在不断后退的,已经到了退无可退的程度了。

  刘鑫事件,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就是很多看到并担忧这个事件对于社会风气的冲击力,谴责刘鑫的一些行为,并不是目的,而只是站出来维护社会道德底线的一种手段。但依然有一些人在为刘鑫的行为寻找不受谴责的理由,甚至进行各种合理性解释。自由派媒体又一次成为主力,一些善良的人也难免受到某种程度的影响。当年在彭宇案中大显身手的媒体,这一次都站出来,高频率的使用“法治精神”、“文明社会”作为刘鑫免于谴责的理由,同时给谴责刘鑫的网友贴上“网络暴力”等标签:“汹涌的舆论夹杂着太多背离法治轨道的做法。一些大V借此中情绪,煽动仇恨,制造冲突,更是与现代文明和法治精神相去甚远”。这些指责批评刘鑫的人无权站在道德制高点进行道德评判,通过几个花哨的概念就把自己置于“道德制高点”了,成为“法治精神”的化身,“现代文明”的代言人了。而喜欢以偏概全,把问题拔高放大,甚至无中生有的谴责中国人的道德问题和素质问题的,也是这些自由派媒体和这些自由派意见领袖。

  他们的逻辑无非就是,刘鑫的言行没有触犯法律,法律没有对其进行评价,所以任何人都无权进行评价。这种言论,事实上否定了大多数人对于违背道德底线的行为进行评价的权利。他们的这套思维方式,确实是很“西化”的。其要害在于,他们只承认社会有法律底线,抹掉了社会的道德底线。这是与“市场万能论”并驾齐驱的“法治万能论”的逻辑的教条运用。这种“法治精神”、“现代文明”的特征,概括成一句,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底线之上的,都是可以做的,无所谓对与不对。他们的“法治”状态,是要把“依法治国”变成“唯法治国”,不符合他们这个标准的,就是“人治”思维。

  一种行为既不受法律制裁又不受道德谴责,意味着这种行为取得了正当性。他们只用法律这一条标准进行衡量,刘鑫不但不该谴责,而且,和江歌一样,都是受害者,那个最近很火的王姓记者,不就充满“理性”光芒的把刘鑫事件定行为“两个受害者之间的互相伤害”。言外之意是,刘鑫不但没有责任,反而也在“互相伤害”中受伤害。而江歌的妈妈则在“互相伤害”中也在伤害了刘鑫。

  这样一来,法律底线之上就没有是与非,没有对与错,也就可以“法无禁止即可为”了。

  遵照这些人的“法治精神”,社会会被改造成一个没有温度的只受法律约束的机器。法律成了“唯一的神”,法律底线之上陌生人之间的见死不救,朋友之间的互相算计,亲人之间的互相算计,都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正常现象了。这样下去的结果,冷漠成为常态化,社会被原子化,恢复到各顾门前雪,一盘散沙的状态。

  而且,还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没有了道德的软约束,事事求助法律救济,效率是很低的,而成本又是很高的。美国就是这种高成本运营的“法治国家”,《联合日报》前两年的文章称“美国15万亿GDP里有1万亿是律师业贡献的,占比超过6%”,这体现了美国法律服务业发达的同时,也显示了美国法律秩序维护的成本相当之高,但结果是美国的犯罪率依然很高,在押人数保持世界第一。这种状态在中国可持续吗?

  依法治国不是“唯法治国”,道德体系把大多数冲突消解于萌芽状态,少数比较严重的冲突纳入法律的纠偏机制,才有可能以较小的成本实现较优的社会治理效果。

  回到刘鑫事件,社会公众对刘鑫的一些言行进行评价,非但不是与“现代文明”相悖,反而是维护“文明”不被摧毁的必要手段。一些人以“文明”自居,却喜欢为违背文明底线的言行撑起“保护伞”,他们的“现代文明社会”不但是最野蛮和丑陋的,而且距离文明也是最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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