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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毛泽东有关管理的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2017-08-01 17:01:43  来源: 微信“乌有之乡网”   作者:周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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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有关管理的思想及其现实意义

  ——学习《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有感

  周新城

  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起来以后,毛泽东一直在考虑一个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应该实行什么样的管理制度?他思考的中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防止企业领导人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

  毛泽东十分重视管理问题。他说:“所有制问题解决以后,最重要的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作的。”所有制是相对稳定的,在所有制性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却不能不是不断变革的。“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是改变还是不改变,对于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都有直接的影响。”[①]他批评苏联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劳动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只有一句空洞的话,即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的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这句话是对的,但是没有展开,没有分析,没有接触到实质问题。在企业内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反映到制度上,就是企业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怎样按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要求,建立企业的管理制度,把“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落实到管理制度中去,这是所有制问题解决以后的一个重要问题。

  毛泽东提出这个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直观来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或部分劳动人民所有。但仅仅这么说是不够的。公有制的建立,意味着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可以直接结合起来,劳动者可以行使所有权、管理权,无需通过像资本家这样的中介来实现。公有制使得少数人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来压迫和剥削劳动者成为不可能的了,从而为消灭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现象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决定了在分配过程中消灭了剥削的按劳分配关系。在当今条件下,谈到公有制,其内涵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讲到所有制,不能简单地只讲生产资料的归属,还应该要讲所有者运用生产资料时同劳动者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决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一内容来抽象地谈论公有制。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应当是什么样的关系呢?按照毛泽东的意见是:对领导人员来说,“要以普通劳动者的姿态出现,以平等态度待人”;对企业管理人员来说,要“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等”;对工人来说,要保证工人参加企业的管理,真正体现工人是企业的主人。顺便说一下,毛泽东特别强调,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是管理权,包括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②]他指出,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们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

  这些思想体现了毛泽东对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的权利和主人翁地位的尊重,反映了他对人民当家作主的真诚愿望。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这些思想是发人深省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用毛泽东的话来说,就是:“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更是如此。公有制的建立,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社会主义企业里,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创造精神,而决不能只相信和依靠少数“精英”。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国有企业的优越性的根源,因为“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④]不依靠工人,不承认工人是企业的主人,而把工人当作被雇佣的劳动力,那么即使挂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招牌,也同资本主义企业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按照这一原理,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对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上世纪60年代初,中共鞍山市委将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开展情况报给中央后,毛泽东代中央写了批语,对报告表示充分肯定。特别是对报告中写到的企业管理体制大为赞扬,把它概括为“两参一改三结合”,并称之为“鞍钢宪法”。“两参”,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一改”,即改革企业中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三结合”,即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中实行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三结合的原则。这就为企业依靠工人群众进行管理、保证工人的主人翁地位指出了切实可行的途径。

  “鞍钢宪法”是针对以马戈尼托高尔斯基钢铁厂为代表的苏联企业管理制度(“马钢宪法”)的弊病提出来的,“马钢宪法”片面强调厂长负责的一长制,忽视工人群众的作用,这显然同公有制企业的工人是主人翁的这种性质相悖的。毛泽东这一批示的理论意义在于,把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如何体现在生产领域中指明了方向。违背了这个方向,就难以保证企业领导人同工人群众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联合劳动的关系,难以保证工人群众是企业的主人,就会使企业领导人从人民的公仆变成主人。这不是一个具体问题,而是关系到能不能体现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原则问题。正因为这样,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这是完全正确的。[⑤]当然,“鞍钢宪法”只是规定了大的原则,这些原则还需要落实到具体制度中去,也就是说,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以“鞍钢宪法”为标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制度的探索被淡化了,有的人鄙弃“鞍钢宪法”,而热衷于照搬西方的企业管理制度。学习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是必要的,但照搬就不对了,因为西方的企业管理制度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体现了科学的劳动组织,另一方面它体现了资本家压迫、剥削工人的关系。如果把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加分析地照搬到社会主义企业里来,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这涉及另一个问题,即管理制度对所有制的反作用的问题。如果管理制度所反映的人与人的之间关系符合所有制的性质,它就会巩固和充实所有制形式,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管理制度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所有制的性质,管理制度就会同所有制形式发生矛盾,这种矛盾的发展,有两种可能:或者改变管理制度以适应所有制形式,或者坚持不改变管理制度,那也有可能逐步销蚀以至改变所有制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说明了这一点。例如,前几年有的企业照搬西方的做法,根据企业经营业绩,给高层管理人员发放股份期权,几年累计下来,这些高层管理人员逐步变成企业的所有者,国有企业就逐渐变成私有的了。有的学者曾打过一个比方:好比雇用小时工打扫房间,打扫是他的职责,然而因为他打扫得干净,就给他一部分房间,几年下来由于打扫得好,整个房子就属于小时工的了,这岂不荒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搞好企业,因为他搞得好,就把企业的一部分送给他,慢慢地他就变成企业的所有者,这不是私有化,又是什么!这种化公为私的制度,居然堂而皇之地普遍推广。又如,有的企业学习西方的做法,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实行高薪制度,名为“激励制度”,工资比普通职工高几十倍、上百倍,完全脱离群众。在资本主义企业里,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者是资本家的代理人,他们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高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里,企业管理人员同工人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在分配方面应该、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没有理由获得高薪。工资差距拉得过大,工人就会感到他们是在遭受剥削,逐步形成同干部的对立的情绪,从而打击工人的积极性。又如,有人竭力主张企业中应该淡化党的领导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甚至有的管理人员提出,工厂应该“建设得像花园,管理得像监狱”,把工人看作只是听从命令的“犯人”,完全忘记了社会主义企业里工人是主人翁,在劳动中干部和工人是平等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这些做法,长此以往,不能不影响以至改变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认为,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有必要认真学习毛泽东有关管理问题的思想,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抛弃照搬西方管理思想和制度的做法,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企业管理制度。

  [①]《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34、13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②]《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1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③]《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④]《列宁全集》,第33卷,第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⑤]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第8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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