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女童案 王振华不服,要上诉!请求二审判无罪;被害人家属放弃民事赔偿,只求重判
辩护律师:王振华请求二审判决无罪
6月18日,新城控股创始人、原董事长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陈有西律师通过百度认证为知名律师的账号声明称,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振华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有何区分?量刑争议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表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否有性器官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
对此,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根据目前的证据,“王振华用的是手指,所以只是猥亵。小女孩也这么讲。”
依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但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第一,案发时被害人只有9岁,属于儿童;第二,被害人的处女膜已经破裂,“强奸也不过如此”;第三,王振华属于公众人物,案件影响恶劣。因此,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
法学专家解读争议
强奸罪的范围是否应扩大?——“对性犯罪一味拔高认定未必有利于被害人”
公开报道显示,女童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因没有性器官接触将王振华行为定义成猥亵而非强奸,也是公众争议的焦点。
“如果因此认为强奸罪的认定范围太狭窄,进行扩大解释,这个观点不太合适。”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郗培植表示,刑罚需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一定要在语义射程之内的。
郗培植告诉记者,对于奸淫幼女我国以“接触说”为既遂标准,认定强奸需要性器官接触,如果把这一点再进行扩大解释,那么和猥亵儿童罪区别不大。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认为,强奸罪和猥亵罪区分的背后是社会文化建构的结果,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观念脉络,并非法律或法学家的心血来潮。哪怕是在当代中国,性器官交合的观念意义与其它性行为仍然存在较大差异。
“与之相应,被迫接受性器官交合与被迫接受指交等猥亵行为所带来的被害感和心理伤害并不完全相同,因被害所伴随的社会污名效应也有一定区别,对性犯罪一味拔高认定未必有利于被害人。”
网友前一天微博发言或有利于我们更进一步理解法学家们的解释:
被害人家属放弃民事赔偿,只求重判
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7月案发时,被害人9岁,在上小学。当时,王振华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害人代理律师说,案发后,被害人陷入精神抑郁,考试成绩差、在学校表现异常。为此,不知情的老师曾向家属表示,孩子经常一个人哭,无法与人沟通,希望引起家长重视。
为使王振华获得较高量刑,被害人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对方找过中间人想给50万,但我们一分钱都没拿。我们不要钱,要的是严惩。”被害人代理律师说。
叮咚综合自新京报、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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