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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牺牲消防员遗属抚恤金2万系误读,仅褒扬金就有80万

2015-01-06 08:43:12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张洋 潘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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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编者按】

  1月4日,公安部政治部批准在哈尔滨“1·2”火灾抢险救援中光荣牺牲的杨小伟、侯宝森、傅仁超、张晓凯、赵子龙五名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分别为其家属发放抚恤补助金2万元。1月2日21时许,五名消防战士因哈尔滨市北方南勋陶瓷大市场仓库大火导致的坍塌而牺牲,另有14名消防人员受伤。

  针对网上传牺牲的5名消防员烈士抚恤金仅为2万元,数额太少。1月6日,人民日报刊文进行了澄清,指出事实并非如此,2万元不是真正的抚恤金。根据国家规定,在烈士应有的国家荣誉之外,烈士遗属还享有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以及定期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记者通过采访公安部、民政部进行的核实和调查如下:

  

  1月4日,公安部批准“1.2”火灾牺牲的赵子龙、傅仁超、张晓凯、侯宝森、杨小伟五名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

  其实,这2万元仅是荣誉奖励,而非真正的抚恤金。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目前还没有公布,但按照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标准,烈士遗属就可获得约80万元的烈士褒扬金。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

  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还会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记者查阅了《工伤保险条例》,其第三十九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此外,烈士遗属还可能会获取定期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来自澎湃新闻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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