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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麒元:关于转基因食品统一标识提案草案 

2015-03-04 11:35:40  来源: 卢麒元博客   作者:卢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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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按:此文为樊篆莲同志草拟的一份维护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选择权的提案。此提案并未定稿,希望大家广泛讨论并不断完善。同时,樊篆莲同志并无提案资格,希望朋友们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关于转基因食品统一标识提案草案

  ——建议国家对涉及转基因生物的食品提供统一标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缘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修正)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针对原料或成分中含有转基因生物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施行)、卫生部《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12月起施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7月修订,下面简称《标识管理办法》)均明确指出需要标识。国务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标识管理办法》均保证“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列出其宗旨是“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虽然《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然而,该规定对企业规范效果不明显。近年来消费者多有抱怨,厂家对涉及转基因生物(下称“涉转”)的食品标识不显著,不仅不醒目,而且小到消费者容易忽略,导致消费者误买“涉转”食品。尽管如此,很少有企业因为不符合规范要求而被行政部门处罚。

 

  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要求,当转基因产品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平方厘米时,文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也不得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文字规格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然而,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过于宽松,给了商家大打擦边球的机会(《北京晨报》2014年9月26日)。

 

  此类问题,已经引起消费者不满。几个月前,有71名律师协助消费者进行此类的法律诉讼,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 (《中国青年报》2014年9月30日)。随着消费者权利意识的增加,此类不满和纷争以后将不断会有。

  相反,几乎没有消费者抱怨非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有任何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不显著,与非转基因食品标识显著,形成鲜明对比。

 

  建议

 

  涉及转基因生物的标识问题事关消费者的知情权。上述问题表明我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仍然存在知情权不充分的问题。为了确保落实“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便于全国消费者辨识涉转食品,特此建议由国家就涉转食品提供统一的标识图案,并规定标识的摆放位置、图案大小与品牌名称的比例。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规定的厂家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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