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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草案二审:鼓励种好药,严限濒危动植物入药

2016-09-02 10:34:19  来源: 中国网   作者: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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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以下简称中医药法(草案))。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中医药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同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医药法(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13290位网民的32487条意见和65封群众来信。

  

  《法制晚报》8月31日报道,3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中医药法(草案)》二审稿。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中医药保护不仅有“医”还需重“药”。解决中药材的质量安全,不仅要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还要注意防止土壤污染,特别是重金属污染。

  此外,有委员建议,严格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在中药中的使用,并增加“国家垄断经营药用保护动物”的规定。还有委员提到少数民族医药,表示一些地方对包括藏药、蒙药能否进入医保的呼吁很强烈,建议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医药发展有针对性和差异性的政策规定。

  焦点1:不规范行为难保药材安全

  “一些中医专家认为,中医事业如果发生问题,或许不是毁在中医手里,而是可能毁在药材质量上。也就是说,不是我们的方子不行,而是药材的质量不行。”王其江委员表示,自己从调研中获悉,现行中医药药材质量缺陷较为严重。这部法律要对药材的质量监管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建议在草案第21条中增加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的具体实施意见。

  吴恒委员也表示,这次二审稿中,中药质量问题得到了重视。“我们在一些地方调研中药材生产的时候看到,许多地方政府将中药材生产作为当地重要的支柱产业,从育苗到农户种植、收购、仓储、交易、检验都有很好的规定和设施建设,目的是保证道地药材的品质。”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受市场趋利的动机影响,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在交易、初加工环节也有表现,特别是对交易环节、对药材存放环境上,许多商家并没有加以重视。

  建议:鼓励农民种养高质量药材

  吴恒建议草案第23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对道地中药材的采集、储存、初加工及药材现货交易场所的环境建立国家标准。”第23条第3款“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之后增加“构建网上交易平台”。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李朝鲜说,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没有指明对象,“建议加上‘合理布局中药材市场’,合理的中药材市场布局有利于提高中药材保障仓储的技术水平”。同时,对管理市场进出的药材应设有一个等级标准,鼓励农民种养高质量的药材。

  许振超委员表示,现在部分药材重金属含量较高,导致医生不敢用药,建议第21条修改措辞,“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把后面的“严格管理”改为“严格控制”,即“严格控制农业投入品使用,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后面再加上“减少中药材的有害成分”。

  此外,罗清泉委员表示,解决中药材的质量安全,不仅要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还要注意防止土壤污染,特别是重金属污染。

  焦点2:被保护的野生动物可否入药

  对于草案中提到的“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吴晓灵委员提出,“我们在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时提出,有一些野生动物本身是可以入药的,但就因为怕入药之后会产生大量猎杀,所以最后确定不允许入药。比较明显的是虎骨、麝香、犀牛角等,如果这些动物死了以后,这些东西不用也就浪费了。”

  建议:鼓励研发中药的替代药材

  吴晓灵提出,草案应增加“国家垄断经营药用保护动物”的表述,因为“如果是垄断经营,经营的企业数量是有限的,可以通过严格的跟踪检测,保证动物不会因为其药用价值而被滥杀,”。

  吴晓灵委员表示,建议增加规定“严格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在中药中的使用,并鼓励研发使用替代药材”。

  “上次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时谈到东北的虎园,死的老虎特别多,也没有办法用。能不能在中医药法当中开一个口子,同时明确说国家垄断经营。”吴晓灵说。

  侯蓉委员提出,濒危野生动植物在中药中的使用是导致这些动植物濒危的重要原因。仅仅发展人工养殖不能解决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例如林麝,现在90%以上的野生资源都已经被破坏掉,而如果过多鼓励人工养殖,可能对野生的林麝资源产生进一步的破坏”。

  侯蓉表示,传统中药材中的一些药物,其疗效和治疗方法是可以被替代的,例如犀牛角,具有退烧的作用,而其实很多药现在也能解决退烧的问题。因此中医药保护濒危野生动物,不仅仅是鼓励养殖的问题,关键还是在控制限制使用的问题,并鼓励研发及使用一些替代的药材。

  焦点3:藏药、蒙药能否进入医保

  草案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对此,傅莹委员表示,关于中医药法草案,有委员提到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药、蒙药进入医保,这方面地方上的呼吁很强烈。

  车光铁委员说,根据中医药的定义,少数民族医药已同传统中医药一并纳入中医药的统称定义范围。而就我国医药事业发展现状来看,不仅中医药明显落后于西医药,而且少数民族医药也同中医药存有较大差距。

  从发展历程上看,中医药和少数民族医药一直处于相对分离状态,且在理论体系、诊断方法、用药方剂等方面也存有一定差异。

  建议:对少数民族医药实行差异性规定

  车光铁建议,考虑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和地方立法依据等因素,在中医药法的相关条款中,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少数民族医药发展有针对性和差异性的政策规定。

  分组审议中,刘振来委员也提到,他在调研中去过几家藏医院、蒙医院以及普通医院专设的少数民族医药科室,发现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苗医药等很有特色,有些疗效明显,群众反映很好。

  刘振来委员提出,实践中,由于少数民族医药许多没有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看病的医药费没法报销,所以群众明明知道民族医药能治好自己的病,但是出于经济原因,也是望而却步。

  “目前,少数民族医药在有些地方传承发展的形势不容乐观,有的甚至面临着发展的窘境,我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刘振来称,现在的草案已经关注到这个问题,但是还比较原则。

  刘振来建议,草案条文能够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性更强,通过修法使这个问题很好地得到解决,促进少数民族医药更好地传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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