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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仰:食品药品安全--重庆警方出重拳

2011-04-28 12:04:12  来源: 乌有之乡   作者:刘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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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中国各地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食品安全领域恶性事件接连发生,民众对此有强烈的不满和担忧;媒体也时常追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食品安全的恶性事件频频出现?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也高度重视,但依然难以遏制其势头。今年以来,国务院、卫生部等部门都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出重要指示,并部署相关的检查工作。4月26日,重庆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专项行动,重庆警方称,要像打黑除恶一样打好此次专项攻坚战。重庆警方的这一举动,值得做一番解读。
    重庆警方此次开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专项行动,首先突出的一点是,在当今社会对于食品安全给予高度重视的情况下,重庆警方将专项行动的对象,扩展到了食品之外,即,还包括了药品。药品虽然不像食品那样具有更大的广泛性,但是,假冒伪劣药品对民众健康的危害同样非常巨大。重庆警方将药品纳入其中的举动表明,只要关系到民众利益,都属于高度关注的对象。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上的犯罪行为,长期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就是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态度。
    其次,我们应该关注重庆这一专项行动的主体。就我国现行法律来说,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有《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还有《刑法》的相关条款。一般来说,以往对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处罚,首先是质监、药监、卫生等职能部门的责任,以行政手段、行政处罚为主。而重庆的这次专项行动是由警方牵头,质监局、食药监局、工商局等部门与警方配合协调,建立案件流转移送制度。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当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刑事犯罪的,迅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此,重庆这次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专项行动,与全国各地其他地方以往的检查、处罚行动有明显的不同,即,警方积极介入。这一现象是有原因的。
    今年两会期间,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一份提案,题目是:“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以严刑峻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严重犯罪的议案”。这一议案共得到439名人大代表的联合签名,它是全国人大有史以来联名代表人数最多的议案。由此也可见社会各界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共同重视程度。这一议案要求将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通过单独立法、设置新罪名、明确刑事处罚标准等内容,体现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上,对于犯罪行为采取“严刑峻法”的法律精神。
    王立军的这一提案具有国际化的视野。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早期,都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时期。例如,
很多年前,美国制造的食品药品,在英国人为代表的欧洲人眼中,就是假冒伪劣产品的代名词当时的美国,对于欧洲来说,也是一个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新大陆。像美国这样比英国、欧洲后发展的国家,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经历了很长时间,才实现有效的监管。王立军在议案的概要说明中指出,中国应该汲取西方的教训,在现阶段就采取严刑峻法,以特别刑法来缩短这一周期。这既是对人民负责,也是对西方历史上有益经验的吸取。
    王立军联名439位人大代表提出这项议案后,有人指出,目前我们国家的《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刑法》的相关条文,都有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处罚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单独立法。我认为,王立军要求单独立法的理由是比较充分的。首先,目前对于食品、药品危害社会的处罚,主要是行政处罚,以罚金为主,罚金数量比较低,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只有当危害程度超出行政处罚范围,才移交公安机关对其实施刑事处罚。然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移交警方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比较模糊。而且,《刑法》修正案所规定的刑事处罚,量刑也偏低,附带的罚金数量也不够大。因此,王立军要求食品药品单独立法的议案中,一是明确了刑事处罚的界限;二是加大了处罚力度,最高刑事处罚可以定为故意杀人罪;三是要求罚金无上限,以达到食品药品严重危害社会者将倾家荡产的局面,甚至永远不得再涉入相关领域;四是,王立军的议案还要求设置新罪名,例如非法推荐、虚假检验、掩盖事故等,使得某些掌握话语权的专家或权威机构,在食品药品鉴定、检验、批准、推荐等环节,都必须高度负责,否则也将追究刑事责任;五是,以往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基本上是事后的,而王立军的单独立法除了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外,要求此项特别刑法具有明确、强大的预防性。因此,我认为,王立军在今年两会提出的食品药品安全单独立法的议案,是有充分理由的。
    事实上,重庆警方近日开始的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专项行动,与这一提案也有一定的关系。一项议案如果要进入立法程序,会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可以长达几年。因此,在是否立法还没有明确之前,或者立法草案还在讨论的阶段,公安部已经要求重庆警方拿出具体应对措施,为全国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探索模式、积累经验,为完善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法律提供司法实践。因此,重庆警方此次专项行动,也可以看成是“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单独立法之前的一次探索和实践,它所形成的模式、积累的经验,日后将对全国范围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修法、司法实践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我们期待重庆警方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上的犯罪行为长期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能够产生明显而积极的效果,未来也能使全国人民受益。
    对于王立军局长在今年“两会”上的提案,我还想提一个建议,即犯罪主体问题。王立军局长的提案要求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单独立法,但是,对于犯罪主体没有完整的描述。从“草案”中看,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单位。我觉得有所遗漏的是,当犯罪主体不是中国公民,不是中国企业、单位,而是外国公民或外国企业时,“草案”中没有明确是否同样适用于该法案。我建议,如果“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能够进入立法程序,应该明确写入:所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机构在中国销售、出于商业目的赠送的食品药品,都适用于该法。换句话说,只要外国食品药品进入中国市场,其相关人员和机构就视为自动接收中国这一特别刑法的约束。如果发生外国食品药品危害中国民众的情况,该人员或机构所属的国家政府应接受中国方面的引渡要求。如不愿接受中国这一特别刑法的约束,则不予批准进入中国市场。
    重庆警方将这一专项行动与打黑除恶相提并论,可以想见它的力度。对于重庆警方打黑行动有所了解的人,应该知道重庆警方在打黑除恶中取得的巨大成就,因此,对于重庆警方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人们也有理由相信,一定能像打黑除恶一样取得可喜的成就。同时,我们期待,经过重庆警方的司法实践,“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法”的立法程序能够得到有力的推动;期待重庆警方的实践,能够造福于广大中国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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