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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天佑我中华——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致委托人的结案报告

2016-09-03 14:27:13  来源: 红歌会网   作者:赵小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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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佑我中华

  ——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致委托人的结案报告

  赵小鲁律师

  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的

  刘宏泉会长、葛长生副会长、宋福保副会长、尹金田副会长,

  各位兄长:

  我和王立华同志接受您们的委托,担任葛长生宋福保诉洪振快侵犯葛振林宋学义和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名誉一案的代理人,历经一年,一审二审。二审法院已于2016年8月5日,日本鬼子投降和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洪振快侵犯了葛振林宋福保名誉和荣誉,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形象,应该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在天之灵,终于得到告慰。

  作为律师,我的代理任务,已经完成。虽历经一年,殚精竭虑,终不辱使命。

  但是,承办这一案件,我深有感悟。在向各位委托人做结案报告时,也一并谈一下自己的感想体会。

  一、天佑我中华

  我在《问答录》中分析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大背景。第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社会全方位转型的关键时期;第二次长征的关键时期;第二,西方敌对势力对中国几十年来的和平演变,已经到了图穷匕首见的危急时刻;“欲灭其国先灭其史”;历史虚无主义否定共产党人民军队人民革命共和国的历史,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主要焦点;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是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主要形式;第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处于最接近胜利,也是斗争最复杂最艰巨的关键时期。我们面临政治经济军事和思想文化战线的斗争。不能不承认,我们在第四条战线,意识形态斗争中,处于全面被动态势;历史虚无主义“去英雄化”的宣传,已经弥漫并毒害着中华民族的机体和心理;第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死存亡,聚焦于以法律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斗争;如果不能遏制历史虚无主义的猖獗势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将会面临严峻考验。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取得胜利,取决于七个因素。 第一,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对意识形态斗争的指导思想;第二,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三,以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为主体,晋察冀第一军分区后代和一批部队老领导的坚决支持;发动了对历史虚无主义在法律上的反击;第四,红色网站和正义力量的支持;特别是解放军报的大力支持;第五,审判机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审判案件,在传统审判思路上实现了重大突破;第六,葛振林宋学义后代的大义凛然;第七,代理人卓有成效带有开创性的工作。这七个因素,根本是前六个因素。特别是,我们的英雄留有后人,是诉讼可以立案和胜诉的前提因素。

  这几年,以抹黑英雄为主导,否定革命历史的历史虚无主义,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我们迫切需要在法律上阻击和反击历史虚无主义。如果没有上述七个因素的集合,就不能保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最终胜诉。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胜诉,在法律上遏制了历史虚无主义猖獗的势头。判决书不仅以充分证据证明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真实性,而且认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是人民军队的军魂重要来源;是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是中华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核,并已经内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胜利,是共产党的胜利,人民的胜利,人民军队的胜利,共和国的胜利。任凭狂犬枉吠日,人间正道是沧桑。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胜诉,七大因素集合,实属不易。是天佑我中华。

  二、法院判决彰显司法正义

  法院两审判决,彻底洗刷了历史虚无主义向英雄形象泼洒的污泥浊水,还历史以本来面目。狼牙山五壮士在天英灵,终于得以告慰。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两审判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在法律适用,法理释明诸方面,均有重大突破。将在司法审判史上,成为标志性经典判例。首先,判决将历史虚无主义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今后,再有污蔑狼牙山五壮士和中国一系列民族英雄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均将比照办理。法院判决已经成为悬在历史虚无主义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我想,历史虚无主义再想像过去那样肆无忌惮的对我们的民族英雄泼洒污泥浊水,多少会心有忌惮了。其次,这个案子的两份判决,树立了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案件审理的典范,今后遇有重大案件,都会参考这两份判决的审判理念。

  为向各位兄长汇报,简述一下我在二审答辩状中的一小节内容,即判决的主要内容,以告慰英雄在天之灵。

  “判决书认定了狼牙山五壮士革命英雄事迹的真实性,高度评价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认定狼牙山五壮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伟大斗争中涌现出来的英雄群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民抗战并取得最终胜利的重要事件载体。这一系列英雄人物及其事迹,经由广泛传播,在抗日战争时期,成为激励无数中华儿女反抗侵略、英勇抗敌的精神动力之一,成为人民军队誓死捍卫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军魂来源之一;在和平年代,狼牙山五壮士的精神,仍然是我国公众树立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终身的精神指引。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判决书以我国宪法原则为指导,依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念和原则,分析了上诉人(一审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危害,不仅构成对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侵权,伤害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个人感情,严重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是对中华民族精神价值的损害。

  判决书从名誉侵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历史唯物辩证全面分析了上诉人(一审被告)侵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名誉的主观故意内容,加害行为方式和行为特征,引发的严重社会后果,加害行为与严重社会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并有充分法律法理依据,且说理详尽。

  判决书对上诉人(一审被告)反复提出的“言论自由”抗辩理由做了详细分析。认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言论自由是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从民法的角度看,表达自由已经成为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案涉文章在形式上表现为学术文章,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将涉及到被告的言论自由。但是,也要看到,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如果超出合理的限度,则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更为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所划定的边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上诉人(一审被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自由,作为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损害了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和荣誉,判决上诉人(一审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三日内,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是中国司法审判历史上一份极其重要的标志性判决书,对所有已经、正在和企图诋毁我国民族革命英雄的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凡以各种形式,诋毁我国民族革命英雄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制裁,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

  判决书将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阐述的淋漓尽致。我已经读过多遍,很多精典句子,令人拍案叫绝。

  法院判决彰显司法正义,铸成经典,将永留史册。

  三、不辱使命

  我和王立华同志作为委托人,一年来,三百多个日夜,只干了一件事,废寝忘食,只想了一件事,就是要揭露历史虚无主义的丑恶嘴脸,还历史本来面目,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沉冤昭雪,以胜诉判决告慰革命英雄在天英灵。自2015年7月24日授权仪式,至2016年8月15日二审终审宣判,一年零二十二天,无日无夜,殚精竭虑,深感责任重大。无数革命先烈的在天英灵,无数革命后代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嘱托,“胜诉大胜完胜,经受历史检验”的目标,民族情感和历史责任,日夜烧灼着我的每一根神经,使我深感肩头责任重大,不敢有一丝一毫懈怠。我的一个小笔记本,忠实记载了我一年零二十二天的工作。笔记本大不盈掌,累计不过万字,但随处可见“凌晨一点摘记”;“凌晨二点摘记”,“凌晨三点摘记”,“凌晨四点摘记”的字样。日记写得字迹歪斜,有时潦草几不可辨。我经常半夜起身,在床头灯下,匆匆记下十数个字,甚至数字,随后即整理成文。甚至一夕数起。无数个夜晚,经常在梦中灵光乍现,激灵醒来,即披衣而起,伏案疾书,直至天明。

  我逾花甲之年,每每深夜,苦思冥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也不时回忆起自己大半生经历。十五岁开始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披星戴月,研读马列原著百余部,数十年不懈不怠;十八岁树立共产主义信仰,连续申请入党十三年,虽屡受挫折,但无怨无悔;人生事业,起承转合,五次大舍大得;海外留学,寻求真理,坚信“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使中国富强”;律师执业三十三年,承办指导疑难案件数千件,无一例工作失误;心中常燃“法律良心”明灯,无一日一案不坚守依法诚信。十六年以解惑传道为己任,多年研究社会主义律师政治学,听课律师逾八千人。出版专著三部,累积文稿四百万字,皆为国家社会现实和律师行业发展有感而作。“身处江湖之远,心系庙堂之忧”,数十年向中央和有关部门提出各种建议几二百件,多有采纳,并为历史所印证。理想信念,人生历练,理论修养,律师经验,似乎都在准备着,都在准备着,为了维护中华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名誉而斗争。我命中注定,天生就是为了这一天!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立案后,网络上一些文章,认为历史虚无主义研究历史,即使结论错了,也不可能构成名誉侵权。一时舆论汹涌。我们顶住压力,坚信历史虚无主义违反天理人情,抹黑英雄,法律上一定会受到惩罚。我们下死力气,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所谓历史研究和历史证据,做了抽丝剥茧,顺藤摸瓜,敲骨吸髓的分析。

  我们在起诉书中提出了审理案件的五大原则:“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在司法领域和法学理论方面深化改革的任务。原告认为,应当以以下原则作为裁判被告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指导性原则:  第一,以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指导法律适用;第二,以社会公平正义旗帜下的政治价值追求、道德价值追求和法律价值追求三统一原则指导法律适用;第三,以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立法精神指导法律适用;第四,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局观指导法律适用;第五,以全面辩证分析事实的思想方法指导法律适用”。

  我们提出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要胜诉大胜和完胜,经受历史检验”的斗争目标(见《问答录》)。胜诉,是法院胜诉判决;大胜,是在法律法理的理解适用上,有重大突破和建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打赢这场官司。完胜,就是要将法律胜诉的成果,转化为和历史虚无主义斗争的有力思想武器。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将是敌对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和我们斗争的最新形式。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以广东网民张广红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为发端,洪振快两篇文章为张姓网民汉奸言论撑腰张目为继起,洪振快起诉郭松民梅新育为嚣张,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和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洪振快为反击,以西城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院两审判决为胜诉,我们终于打赢了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这场“辽沈战役”!“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凡悖逆天理人情,污蔑民族英雄者,不论何等巧言令色,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制裁,被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

  我们分析了数十万字的历史资料和一百多份证据;并提出确立审查证据,除了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还要有证据的完整性原则,仅此原则,即使洪振快抹黑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真实意图无所遁形。

  我和立华两审累计写下了二十万多字的代理意见。而多次修改,已经记忆不及。大略说,第一审第一轮,我写了三万九千字代理词,九易其稿;第一审第二轮,我写了一万六千字代理词(十三个问题);立华写了一万余字代理词和一万余字最后陈述;整理了七万字和历史虚无主义斗争的证据资料;第二审,我写了答辩状九千余字,代理词八万余字(三十个问题);立华写了一万余字答辩意见和最后陈述。我们整理了上百份证据,仅仅需要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就装满了两个行李箱。我虽承办数百件重大疑难案件,案件卷宗经常以数十上百本计,但就撰写代理词而言,最多一两万字。一气撰写十数万字代理词,执业三十三年,无出其右。可见,和历史虚无主义的法律斗争,需要在浩如烟海的无数史料中逐一揭露其真面目,非下死力气不可。

  我们系统总结分析了历史虚无主义的十一种抹黑诋毁英雄的诡辩手法和新形势下的侵权行为新方式;在法理上法律上详尽分析了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的认定,侵权新的行为方式,引发的严重社会后果,以及行为和后果的因果关系。我们分析了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累计十几个具体问题。大到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和民族精神问题,小到吃萝卜问题,事无巨细,凡缪必究。

  我们重点系统驳斥了历史虚无主义大约三十个观点谬论。包括,关于宪法原则指导法律适用问题;言论自由和保护名誉权的边界问题;认定侵权人主观故意的原则问题;确立审查证据的第四个原则,证据完整性问题;法律和政治的关系问题;历史研究的基本原则问题;捍卫英雄名誉和振奋民族精神的问题;等等。在法律法理上,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的系统代理意见。 我们的代理意见,全部为法院所采纳,终于将历史虚无主义者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

  我和立华,因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而相识,志同道合,引为同志。在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中,结下深厚战斗友谊。无数个日子,我们一起研究案情,互为对手,正反辩论,以致在一二审开庭时,对方所有问题,均在我们预料之中。我和立华,各有所长,相得益彰,为最终取得胜利,做出了共同努力。

  和我共同战斗的,还有赵晓鲁律师事务所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律师组》的数位律师同仁。从始至终,无私奉献,集体研究,群策群力,共商对策。他们是:马建洪律师、屈炜律师、李伟律师、马玉芬律师和袁慧律师。我们的律师组十数次集体研究案件的宝贵历史资料,将一并归入律师卷宗,成为历史见证。

  解放军始终是我们的坚强后盾。解放军报始终旗帜鲜明,和我们并肩战斗。红一团全体指战员,给予我们坚决支持,并发表了声讨历史虚无主义的《严正声明》。红一团,是秋收起义失败后,毛主席带上井冈山的英雄部队;是解放战争中毛主席拒绝过黄河,身边只有一个警卫连,中央军委特意调来保卫毛主席的英雄部队;是九三阅兵,第一个通过天安门广场,接受党中央、习主席和全国人民检阅的英模部队。红一团的《严正声明》,给于我们极大的支持和鼓舞。

  在我们身后,是井冈山革命后代赵珈珈大姐等无数支持我们的同志和无数社会群众。很多群众,一次次守候在法院门口,等候开庭的消息。这就是人民,这就是人心,这就是人间正义。

  我和立华常以“过河卒”自励。虽千万人吾往矣。我们不辱使命。

  四、战斗正未有穷期

  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西方的敌对势力全方位扼制中国崛起,全方位进行和平演变的战略绝不会改变。以历史虚无主义否定共产党共和国人民军队和人民革命斗争历史的斗争,绝不会止息。这场关系国家民族命运的斗争,才刚刚开始。我们取得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胜诉,来之不易。必须充分利用法律上的胜诉战果,扩大影响,转化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有力武器。

  我们建议:第一,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应取得中央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第二,整合红色网站资源,统筹谋划,形成合力;第三,以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为契机,以崇拜英雄,学习英雄,追随英雄为主题,在社会上,首先在军队和国家机关、大专院校,广泛开展革命英雄主义教育,以振奋民族精神;第四,积极呼吁立法机关,设立《中华民族革命英雄名誉保护法》。第五、研究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的新形势新特点,制定有效应对措施。

  各位兄长: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我们取得了胜诉。作为律师,我的代理任务已经完成。但是,作为炎黄子孙,作为共产党员,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还刚刚开始。如何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的法律成果,转化为意识形态斗争中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有力武器,仍然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课题。我将和同志们继续一起战斗。

  以上,是我的结案报告。

  各位兄长,保重身体。

  赵小鲁律师

  二零一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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